森遠股份及相關人員收到遼寧證監局警示函
時間:2023-08-28 11:01:08  來源:界面有連云  
1
聽新聞

2023年8月27日,森遠股份(300210.SZ)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遼寧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鞍山森遠路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以下簡稱“遼寧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鞍山森遠路橋股份有限公司、項新波、齊廣田、孫斌武、張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22號)(以下簡稱《警示函》),現將《警示函》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內容


【資料圖】

1、業務收入確認錯誤

森遠股份于2019年將與煙臺海德汽車有限公司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計入營業收入。

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2、合并范圍不全面

2018年至2021年,森遠股份陸續對鞍山民遠商貿有限公司、鞍山達遠商貿有限公司、鞍山晶弘機械商貿有限公司、鞍山速騰機械商貿有限公司、鞍山利維德機械商貿有限公司、鞍山興銳商貿有限公司和鞍山天科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進行實際控制,主導并全面決策上述7家公司的融資活動,但未將其納入合并范圍。

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財會【2014】10號)第二條、第七條的規定。

森遠股份上述行為導致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總經理孫斌武、財務總監張松以及2016年2月至2020年5月時任公司董事長齊廣田、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時任公司董事長項新波應當對上述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三項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森遠股份及項新波、齊廣田、孫斌武、張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對《警示函》中所述問題已在2023年4月26日披露2022年度報告同時進行了整改,具體內容詳見中國證監會創業板指定信息披露網站披露的公告。

公司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警示函》指出的問題,將嚴格按照遼寧證監局的要求,深入反思,認真汲取教訓,引以為戒。公司相關人員將切實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審議及披露,提升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將繼續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風險提示:界面有連云呈現的所有信息僅作為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一切投資操作信息不能作為投資依據。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