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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1日,江蘇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或者浩歐博)公告稱,收到了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9號)。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蘇州外潤、陳濤為浩歐博的關聯人;
二、浩歐博未按規定及時對關聯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形成的關聯交易進行臨時公告。
關聯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公司未履行審議程序、未及時進行臨時公告,直至2022年2月19日才予以披露。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監管局對浩歐博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
關于索賠條件,廣州楊森律師團隊分析認為,暫定:在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間買入浩歐博股份(688656),并且在2022年2月19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公司股份而產生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考慮選擇起訴索賠。
當然,這也只是投資者的訴權,是否有因果關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審理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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