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券商“挨拳頭”不是“撓癢癢”,要有疼痛感
時間:2023-08-16 07:01:57  來源: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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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股市場,IPO公司撤單是常事。由于IPO公司撤單通常都涉及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所以證監會曾明確表示,對“帶病闖關”的,將嚴肅處理,決不允許一撤了之。

正是本著“嚴肅處理”的精神,近日,上交所對福貝寵物和聚威新材兩家IPO撤單公司予以監管警示。福貝寵物和聚威新材早已終止IPO,終止日期分別為2023年6月和2023年4月。此次與它們一起受到監管警示的還有其IPO的保薦代表人,即廣發證券的蔣文凱和孟曉翔,一創投行的關偉、尹志勇、劉濤濤。同時,聚威新材的保薦機構一創投行也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對于保薦機構與保薦代表人受到監管警示一事,有輿論將之稱為是“挨拳頭”。根據統計,今年有7家券商因IPO而被監管層采取相應的措施,也即有7家券商因為IPO撤單事宜“挨了拳頭”。

IPO公司因為這樣那樣的一些問題而撤單,這實際上也就是一種“帶病闖關”。對于這樣的公司予以處罰是很有必要的,有關保薦機構也因此受到懲處,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而從嚴肅處理的角度來看,有必要對有關的保薦機構予以嚴厲查處,給予重罰,這樣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但從上交所對福貝寵物和聚威新材兩家公司及保薦機構的處罰來看,基本上就是撓癢癢。都只是給予監管警示,對于相關的公司與保薦機構來說,基本上是無傷大雅,沒有讓其承受任何的損失。這樣的處罰與“縱容”差不多。

當然,從交易所層面來說,因為沒有處罰權,所以也很難對保薦機構開出有震懾力的罰單,這其實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所以,這就需要證監會層面的監管跟上,對保薦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開出有力的罰單。但實際上,對于保薦機構,證監會開出的罰單跟交易所層面開出的罰單差不多,也有撓癢癢的嫌疑。

比如,福特科2023年3月終止IPO。但2023年7月,證監會對福特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經查,證監會發現福特科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多項未披露的資金占用、違規擔保信息披露不完整、其他內部控制問題較多和研發人員信息披露不準確等問題。

又如凱金新能公司,是在全面注冊制前終止主板IPO,東方財富顯示其終止日期為2022年10月。2023年6月26日,證監會對凱金新能采取出具警示函。原因是凱金新能在IPO期間,存在未充分說明原員工陳某某銀行賬戶收到公司客戶、供應商或其關聯方多筆大額資金轉入,部分記賬憑證的記賬、審核崗位由同一人擔任等不相容崗位未分離的情形。

不論是交易所的“監管警示”,還是證監會的“警示函”,這種停留于“警示”層面的監管措施,其實絲毫都不損害相關當事人的實質性利益,這樣的處罰對于當事人來說真正是聊勝于無,對于當事人與后來者都是沒有震懾力的,跟撓癢癢沒有太大的區別。而真要讓保薦機構因此“挨拳頭”,就必須重拳出擊,至少要揍得當事人有疼痛的感覺。如果一點疼痛的感覺都沒有,有關當事人及后來者又如何能夠吸取教訓呢?

實際上,對于保薦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有必要依法查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畢竟保薦機構擔負著為A股市場保駕護航的作用,真正是責任重于泰山。如果保薦機構不忠于職守,其對A股市場的危害是非常嚴重的,所以,對于保薦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必須依法嚴懲。

比如,《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撤銷保薦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既然《證券法》對保薦機構的違法行為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那么對于保薦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就應該依法來進行。雖然IPO公司撤單了,保薦機構或許沒有拿到保薦收入,但這種情形屬于“沒有業務收入”的情形,仍然可以作出最高1000萬元的處罰。若果真如此,那么保薦機構就會感覺到“疼痛感”了,也就會因此而長記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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