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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4日,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或永安林業)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國證監會經查明,認定永安林業2016年-2017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行為。
2016年,永安林業全資孫公司通過采取提前確認收入、延遲結轉成本等方式,提前確認營業收入27,783,954元,提前確認營業成本20,976,048.96元,導致永安林業2016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增營業收入27,783,954元,虛增營業成本15,842,388.69元,虛增凈利潤7,880,072.7元。
2016年度提前確認營業收入、延遲結轉營業成本等相關事項對2017年度的影響,福建森源與永安森源上述事項導致永安林業2017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增營業收入56,817,239.24元,虛增營業成本16,878,020.15元,虛增凈利潤27,436,740.1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監會對永安林業處罰50萬元。
根據證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釋,有證據證明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因此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
關于索賠條件,廣州楊森律師團隊認為,暫定為: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間買入永安林業股份(000663),并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公司股份而產生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考慮選擇起訴索賠。
當然,這也只是投資者的訴權,是否有因果關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審理作出認定。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投資者于時效屆滿后起訴,將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