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微:“抽屜協議”上市后被舉報,當事人被通報批評中介躲過一劫
時間:2023-08-08 06:08:20  來源:投行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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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最新發布了《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動態》(2023年第4期),其中披露了一個監管案例。盡管審核動態沒有披露具體的案例名稱以及相關當事人的情況,根據相關線索,我們可以確認發行人就是上海復旦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而相關的中介機構和簽字人員如下:

一、當事人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章勇,上海政本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實際控制人;

上海政本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上海復旦微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二、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經查明,2020年9月30日,上海復旦微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復旦微)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以下簡稱首發上市)。根據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總股本69,450.2 萬股,股權結構較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章勇、上海政本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上海政本)分別系發行人間接、直接股東,章勇通過上海政本、上海年錦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上海年錦)合計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比例為9.14%,是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

【發行人股份非常分散,因而IPO的時候就認定沒有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這種認定從規則上當然沒有任何問題。不過,小兵一直覺得一個公司沒有一個具體控制的人,沒有最終拍板決策的人,在具體企業經營實踐中根本就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不管怎樣,或許就是這樣的無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還救了發行人。案例被處罰的當事人是發行人持有5%以上的重要股東,且主要通過有限合伙企業簡介持有股份。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一心想要隱瞞股份代持或者其他抽屜協議的信息,還真的不好核查和判斷。】

2020 年9 月28 日,章勇在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承諾,不存在因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而產生糾紛或潛在糾紛的情況,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糾紛或潛在糾紛,亦無任何第三方對上述股份主張權利,其控制企業上海政本、上海年錦等亦出具了不存在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權益安排的承諾。

【重要的股東都要出具承諾函,這是招股說明書披露信息必須要滿足和公開披露的內容。招股說明書作為一份法律文件,那么這些公開披露的承諾和保證,如果存在違規行為,必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別說這個發行人最終成功IPO上市了,就算沒上市成功也會被處罰。】

2020 年11 月4 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發出首輪審核問詢函,要求發行人說明上海政本、上海年錦是否實際持有發行人股份,上述股份是否存在潛在代持情況,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2021 年2 月8 日,本所就股東信息披露相關事項發出專項核查函,請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以下統稱中介機構)根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要求,對發行人歷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糾紛或潛在糾紛等,發行人披露股東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等事項進行核查說明。

【交易所在IPO審核中,明確兩次問詢都關注到關于股份清晰穩定以及股權是否存在糾紛專項核查的問題。通過這樣的描述,主要是說明交易所在這個問題上是關注到的,是沒有責任的,是可以免責的。當然,從目前這種問詢方式來看,只要是涉及到股權的問題,審核機構保證都是沒有任何審核責任的,反正根據《股東信息披露的要求》這個文件要求中介機構全面核查就是了。】

2021 年3 月9 日,中介機構出具核查意見,認為發行人歷史沿革中存在的股份代持情況均已依法解除,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行人披露的現有內資股股東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這里明確中介機構也明確出具了核查意見,認為不存在股權方面的任何問題。】

發行人首發上市后,本所收到關于上海政本在復旦微首發上市申請期間隱瞞存在股份代持等事項的舉報信,于2022 年11 月14 日發出監管工作函,明確要求章勇、上海政本結合舉報線索說明相關事項,要求中介機構進行相應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中介機構分別于2022 年12 月27 日、2023 年5 月8 日、5 月19 日向本所出具了核查意見及補充核查意見,認為章勇、上海政本在復旦微首發上市前,未如實告知存在對外轉讓、為債務提供擔保等相關利益安排的股份數為2,018.44 萬股,占發行前總股本的比例為2.91%。

2023年2月23日,章勇、上海政本回復認可舉報信所涉相關協議的真實性,但稱協議系以所持發行人股份為債務提供擔保,實質為借款協議,并非以轉讓或代持股權為目的。

【關于舉報的協議的內容以及誰舉報的,相關的信息其實都不怎么重要,有一個結論至少是明確的,那就是:股東偷偷跟別人簽了協議,但是這個協議自己鎖在了抽屜里沒拿出來說,這種情況下,發行人可能不會了解,作為中介機構的核查手段也很難做出核查。這種情況下,中介機構仍舊只能依靠當事人的承諾和說明作為最核心的依據來發表意見。

關于這個抽屜協議,有這樣幾點值得關注:

①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發行人還算是幸運的,好歹也是IPO上市成功之后才舉報的,要是IPO在審期間舉報,可能IPO就不會這么順利了。

②股東如果純粹就是抽屜協議,除非有其他當事人或者知情人舉報或者公開信息,不然真的不好核查。

③這個當事人股東可能也深知這一點,就算有人舉報也可以扯皮不承認,把水攪渾還可以抵賴。當然,當舉報人以這個協議作為證據直接將持有的股份給司法凍結之后,實在是藏不住了,只能是承認了。從這個角度來說,這個股東的性質真的還算很惡劣。】

三、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章勇、上海政本作為發行人的主要股東,在首發上市申報時未如實說明其所持股份存在對外轉讓、提供擔保等相關利益安排,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作出的承諾與事實明顯不符,在審核問詢及股東信息專項核查過程中,繼續隱瞞相關利益安排事項,在收到本所關于股份代持等事項舉報信的監管工作函后,仍未對所涉違規事實如實、完整地進行回復說明,直至復旦微陸續披露多個《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所持股份被部分司法凍結公告》后,才補充承認相關違規事實,主觀故意明顯,導致招股說明書及審核問詢回復相關信息披露、中介機構相關核查結論不準確。

鑒于前述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對章勇、上海政本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予以通報批評。

【因為當事人頑固到底,不見棺材不掉淚,直到股份都被凍結了才被動承認股份代持等情形,性質非常惡劣了。當然,從交易所的角度來說,能夠給與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超過了自律監管措施),可能也是權限內最大的處罰了。處罰是不是足夠,是否有足夠的懲戒和警示作用呢?這個問題也兩方面看,從當事人的行為性質確實惡劣,應該嚴格處罰。當然利好的方面就是,這畢竟就是個人股東的違規行為,對于上市公司來說沒有重大風險,也不會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要不然,處罰可能更嚴重,畢竟我們的很多處罰還是結果導向論的。

還要特別說明的是,這個案件中,發行人并沒有被處罰。而較之當事人的通報批評,而中介機構以及相關簽字人員只是被口頭警告,從很大程度上也理解了這種問題在IPO實踐中核查的難度甚至幾乎就沒法核查的現實。又因為中介機構負責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負責信息披露的責任人且發表了明確的核查意見,因而自己核查的問題最終出了風險,要說一點責任沒有肯定也不合適。從這個角度最終處罰的結果來說,也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IPO中各家的責任該如何履行。有時候,再怎么努力可能也躲不過處罰,不過,監管機構在處罰決定的時候,還是會考量各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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