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紡織(002087)索賠征集中
———[內容提要]———
?于2017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6日(含當日)期間買入,并于2023年4月27日及之后賣出或持有新野紡織(002087)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可提出索賠。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投資者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時,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虛假陳述行為遭受投資損失,則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張民事侵權賠償。
———[違規始末]———
2023年5月8日,河南新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新野紡織,002087)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對河南新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10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經查,新野紡織(002087)存在以下問題:
1、以前年度年報信息披露不準確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報及《2021年度財務報表更正事項的專項說明》,對2021年、2020年年報有關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
2023年5月4日,公司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提示性公告》,顯示公司2016年至2020年年報中存貨等財務信息存在重大差錯,預計累計影響未分配利潤約18億元。
2、業績預告及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準確
2023年1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2年凈利潤為-4.3億元至-4.8億元;2023年4月6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預計2022年凈利潤為-6.3億元至-6.8億元。上述金額與2022年年報披露的凈利潤-14.09億元存在重大差異,公司業績預告及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準確。
3、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以前年度存貨賬實不符、財務信息存在重大差錯,存貨管理、財務報表編制列報等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本所觀點]———
一、本案是否構成虛假陳述
新野紡織公司2016年至2020年年報中存貨等財務信息存在重大差錯、《2022年度業績預告》《2022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預計2022年凈利潤與2022年年報披露的凈利潤存在重大差異,公司業績預告及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準確。
以上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
據此,我們認為新野紡織信息披露不準確的行為構成虛假陳述。
二、關于本案“三日一價”的認定
1、 實施日:2017年4月20日
根據河南監管局下發的《警示函》認定,新野紡織公司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期為2016年年報發布之日,故2017年4月20日為新野紡織公司虛假陳述的實施日。
2、揭露日:2023年4月27日
虛假陳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虛假陳述被市場所知悉、了解,其精確程度并不以“鏡像規則”為必要,對虛假陳述揭露日的確定應當結合首次、公開、風險提醒、價格變動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結合本案,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新野紡織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發布《風險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23-17號),公告中明確寫明其在 2022 年年度報告審計過程中未能與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取得一致意見,可能存在會計差錯,公司2022年度財務報告有可能被年審機構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且在公告中提示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上述公告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公布了公司的年度財務數據可能存在會計差錯,這對于所有投資者屬于具有較強警示性的投資信息。
其次,新野紡織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發布《風險提示性公告》內容與公司此后發布的一系列公告的內容具有連續性及關聯性,并最終與證監會在《警示函》中認定的公司違法行為相符:2023年4月29日公司發布2022 年年報及《2021年度財務報表更正事項的專項說明》,對 2021 年、2020 年年報有關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2023年5月4日,公司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提示性公告》,顯示公司2016年至2020年年報中存貨等財務信息存在重大差錯,預計累計影響未分配利潤約18億元。根據上述一系列公告發布的時間順序及內容可以看出公司于4月27日發布公告提出2022年度財務報告可能存在會計差錯后,遂對公司財務數據出現的問題進行全面追查溯源,發現自2016年年報至2021年年報的財務數據均存在重大差錯,遂影響2022年年報的審計工作。故2023年4月27日發布《風險提示性公告》與公司前期年報財務數據的追溯調整具有連續性。
最后,根據新野紡織公司2023年4月26日、4月27日股價對比,2023年4月26日股價漲幅為0.7%。2023年4月27日開盤后股價以跌停開盤,收盤時仍以跌停報收,跌幅為10.14%。可見揭露后成交價格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由此可以推定虛假陳述已為投資者廣泛知悉,且對證券市場起到了明顯的警示作用,對股票交易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
據此,新野紡織公司發布《風險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23-17號)的時間為揭露日,即2023年4月27日。
3、基準日:2023年6月13日,基準價應為1.086元/股
自揭露日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已累計達到30個交易日,但新野紡織公司股票累計成交量仍未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故以第30個交易日,即2023年6月13日為本案基準日。經計算,本案基準價為1.086元/股。
三、新野紡織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具有重大性問題
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具有重大性,是判定新野紡織公司是否應對該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核心依據。
通過對新野紡織股票揭露日至基準日區間價量進行統計,揭露日當日股價下跌10.14%,次日股價繼續下跌,跌幅為10.12%。根據2023年4月29日公司發布《關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其他風險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股票交易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而公司股價自5月5日起仍在持續跌停。可見虛假陳述被揭露后證券交易價格發生明顯的變化,被告虛假陳述行為具有重大性。據此,虛假陳述被揭露后證券交易價格發生明顯的變化,本案具有重大性。
四、新野紡織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認定存在因果關系,是判定新野紡織公司對投資者構成侵權行為的重要因素。而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新野紡織的行為構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因受到新野紡織公司的違法行為的影響,導致其所投資的新野紡織公司股票(自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后至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買入,并于虛假陳述揭露日及以后賣出的部分)發生嚴重虧損。故新野紡織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是導致投資人損失的直接原因。據此,可以認定原告的損害結果與新野紡織公司的虛假陳述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現我所正在征集新野紡織(002087)索賠投資者。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于2017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6日(含當日)期間買入,并于2023年4月27日及之后賣出或持有新野紡織(002087)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可以參與訴訟挽回損失。
北京中登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號: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積極主動參與索賠,以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投資者最終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廣大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截至目前因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股民可以起訴索賠的上市公司包括:東方網絡、寧波東力、中信國安、索菱股份、昊華能源、冠福股份、飛樂音響、長園集團、惠而浦、每日互動、摩登大道、雅本化學、粵傳媒、同洲電子等上百家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