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30日,新宏澤(002836.SZ)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廣東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廣東新宏澤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廣東新宏澤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肖海蘭、李艷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46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資料圖)
經查,廣東新安澤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宏澤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公告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財務報表按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但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發現2022年上市公司處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澤包裝有限公司產生的處置對價、股息紅利等應調整計入所得稅相關的收入總額,導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要求,所得稅稅率應由15%變為25%。該事項應調增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所得稅費用1,028.31萬元,調減凈利潤1,028.31萬元。
公司4月28日披露的相關財務信息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等相關規定。
新宏澤總經理肖海蘭、財務總監李艷萍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新宏澤、肖海蘭、李艷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規范財務核算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深刻反思公司在規范運作和會計核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在今后的經營管理中將認真吸取經驗教訓,提升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的意識,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學習,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本次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將繼續嚴格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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