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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黃燕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黃燕銘:
經查,我局發現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的制度規定不完善,未建立有效的證券研究報告市場影響評估機制,未對某證券研究報告相關敏感信息可能對市場產生的影響進行審慎評估。
上述情形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條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三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六條的規定。
你作為公司研究所的所長,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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