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人屬于典型的規劃設計類企業,主要是提供設計服務,主要的成本就是人工成本,因而人工的工時管理就顯得格外重要。如果這樣的企業沒有一個標準的嚴謹的工時管理系統且嚴格執行,很難通過IPO的核查。
2.對于這種業務模式類型的企業,收入確認的方式就顯得格外受關注,因為:①某些單個業務的金額很大,超過千萬元;②業務的不同階段劃分和人工成本存在很大差異;③如果按照工程進度或者工作量比例來確認收入,那么必然存在一定的業績調節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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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體到本案例發行人,根據合同比例法確認收入,而這個合同比例,是發行人根據每個項目不同的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從而約定且互相認可的一個不同階段的結算比例。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人收入確認的比例跟約定的合同階段的比例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任何差異。這種情況下,就是發行人獲得了一個收入的權利,可以跟發行人結算了,然后就確認收入?那確認收入到最終結算的時間差是多少,是否趨近于“收付實現制”呢?
4.在收入確認比例和結算比例保持一致的情況下,還有一個口徑,那就是每個階段的比例是否與付出的工作量匹配,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如果存在重大差異,那么收入確認的標準也就存在問題了,因而結論必然是不存在重大差異,發行人對此也做了很多解釋,差異率基本上都在0.5%以內。
5.影響合同比例準確性的,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因為合同比例是根據歷史因素對于項目進程的一個估計,那么要確認估計的準確性,與最終實施的效果是否存在重大差異。這里就需要關注規劃設計業務不同階段的預算工時與決算工時、約定實施周期與實際實施周期分布情況以及差異情況;與結算比例的匹配性。
6.當然,這種比較特殊的問題,一定要關注跟同行業可比公司是否保持一致,關注各階段的工作內容及工作量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的一致性。
在設計業務開展前,客戶與發行人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對設計項目進行階段劃分,明確各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成果以及各階段的結算比例,各階段的結算比例綜合考慮各階段投入的人員、有效工作時間、相關成本支出等因素后經雙方協商確定,因此各階段的結算比例能合理反映各階段的工作量。發行人各階段確認收入的金額與各階段工作量匹配,整體不存在較大偏差。發行人各階段付款結算比例與行業指導意見約定的工作量比例、同行業可比公司情況不存在重大差異。
一、合同比例法下工作量的確定方式,不同合同下針對同一設計進度是否存在不同的收入確認比例;各階段投入的人員、工作時間、成本支出等因素的具體情況、工作量的具體量化指標
合同比例法下工作量的確定主要依據各階段投入的人員、有效工作時間來衡量,由于規劃設計、工程設計的主要成本為人工成本,因而各階段的成本支出也主要與相應投入的人員、工作時間相關聯。因此,工作量的具體量化指標為工時。
設計進度,本質上就是工作量完成進度,基于雙方認可的工作量完成進度已經通過合同約定的結算進度進行反映,收入確認進度又和結算進度保持一致。因此,在不同合同存在同一設計進度的情況下,不同合同下針對同一設計進度不存在不同的收入確認比例。
二、結合相關情況說明收入確認比例、結算比例與工作量的匹配性
發行人按照合同比例法確認收入,收入確認比例與結算比例一致。同時,如前所述,工作量的具體量化指標為工時。
1、歷史已完成合同的結算比例與工作量的匹配性分析
2018年至2021年,發行人執行并完結的規劃設計、工程設計項目共計1,972個,合同金額共計6.93億元。以實際決算工時比例作為各階段收入確認比例進行測算如下:
以實際決算工時比例作為各階段收入確認比例與按合同結算比例作為各階段收入確認比例的收入差異極小,因此,收入確認比例、結算比例與工作量匹配。
2、報告期內確認收入合同的結算比例與工作量的匹配性分析
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確認收入的合同按照結算比例確認的收入金額(即:報告期各期申報報表確認的收入金額)以及按照工作量比例確認的收入金額(即:按照預算工時比例確認的收入金額)的對比情況如下:
報告期各期,按照結算比例確認的收入金額(即:報告期各期申報報表確認的收入金額)與按照工作量比例確認的收入金額(即:按照預算工時比例確認的收入金額)的差異率很小,說明結算比例與工作量相匹配。
3、是否存在利用不同合同比例調節收入確認的情形
報告期內,發行人不存在利用不同合同比例調節收入確認的情形,主要原因為:第一,如前所述,發行人規劃設計、工程設計業務收入確認比例、結算比例與工作量相匹配;第二,發行人合同比例與同行業可比公司收入確認比例不存在重大差異;第三,發行人主要客戶為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等,主要通過招投標及其他政府采購模式獲取收入。合同約定的付款進度,是合同雙方基于項目實際情況,主要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政府采購模式等方式最終確定的,發行人自身無法調節。
綜上,報告期內,發行人規劃設計、工程設計業務收入確認比例、結算比例與工作量相匹配,不存在利用不同合同比例調節收入確認的情形。
三、規劃設計業務不同階段的預算工時與決算工時、約定實施周期與實際實施周期分布情況以及差異情況;與結算比例的匹配性
1、規劃設計業務不同階段的預算工時與決算工時的分布與合同付款比例基本一致,與結算比例匹配
2018年至2021年,發行人執行并完結的規劃設計項目共計1,309個,合同金額共計5.38億元。以預算工時比例、決算工時比例作為各階段收入確認比例進行測算如下:
因此,通過對發行人執行并完結的規劃設計項目的分析,其不同階段的預算工時、決算工時、結算比例差異率較小。
報告期內,發行人確認收入的規劃設計項目共計1,476個,各階段的預算工時、決算工時的差異情況如下:
由上表可知,報告期各期,規劃設計業務各階段的預算工時、決算工時差異率較小。
綜上,預算工時比例、決算工時比例與收入確認比例(合同付款比例)差異較小,三者相匹配。
2、規劃設計業務約定實施周期與實際實施周期分布情況
在實際業務開展中,相當部分的規劃設計業務合同未明確約定實施周期,而通常情況下,規劃設計業務的實際實施周期與其結算比例情況如下:
整體來看,規劃設計業務各階段的付款結算比例與執行周期呈正相關關系,整體較為匹配。
四、工程設計業務不同階段的預算工時與決算工時、約定實施周期與實際實施周期分布情況以及差異情況;與結算比例的匹配性
1、工程設計業務不同階段的預算工時與決算工時的分布與合同付款比例基本一致,與結算比例匹配
2018年至2021年,發行人執行并完結的工程設計項目共計663個,合同金額共計1.55億元。以預算工時比例、決算工時比例作為各階段收入確認比例進行測算如下:
預算工時比例、決算工時比例與收入確認比例(合同付款比例)差異較小,三者相匹配。
2、工程設計業務約定實施周期與實際實施周期分布情況
在實際業務開展中,相當部分的工程設計業務合同未明確約定實施周期,而通常情況下,工程設計業務的實際實施周期與其結算比例情況如下:
工程設計業務不同階段的預算工時與決算工時、實際實施周期分布與結算比例匹配。
五、各階段的工作內容及工作量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的一致性,若存在較大差異,合同結算比例是否具有可比性
發行人規劃設計、工程設計業務各階段的工作內容及工作量與同行業可比公司比較如下:
1、規劃設計
第一,發行人規劃設計業務各階段的工作內容與同行業可比公司一致
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新城市、蕾奧規劃均將規劃設計業務劃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均為初步成果(初步方案)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均為現狀調研并形成規劃初步方案;第二階段均為中期成果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均為在初步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調整,形成中期成果;第三階段為論證成果階段,新城市命名為“最終成果形成階段”,蕾奧規劃命名為“成果評審階段”,但整體工作內容均一致,均為對中期成果進行完善,達到能夠用于專家評審深度要求的文件;第四階段為最終成果階段,均為合同的最后一個階段,工作內容為根據合同要求制作提交最終成果,并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或客戶的最終認可。
第二,發行人規劃設計業務各階段的工作量與同行業可比公司一致
如前所述,發行人規劃設計業務各階段的工作量以各階段投入的人員、工作時間為量化指標,且經過前述比較,發行人各階段工作量與收入確認比例(合同結算比例)匹配,不存在重大差異。
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公開資料未具體披露規劃設計業務各個階段的人員投入、工作時間等具體量化指標,但是,經公開信息檢索,新城市(以規劃設計為主業)、華藍集團(建筑設計為主業,少量規劃設計業務)、筑博設計(建筑設計為主業,少量規劃設計業務)三家公司的規劃設計業務以固定階段比例法確認收入,該階段固定比例也體現了各個階段的工作量進度,具體比較如下:
經比較,發行人規劃設計業務各階段的合同結算比例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工作量固定比例不存在重大差異。
2、工程設計
第一,發行人工程設計業務各階段的工作內容與同行業可比公司一致
發行人與新城市的工程設計業務主要集中在市政工程、建筑工程領域,均將工程設計業務劃分為四個階段: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配合。該四個階段的劃分以及各個階段的工作內容及其成果,是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的,各個階段的工作內容及其成果以及需要履行的外部審批程序等,均一致。
蕾奧規劃的工程設計業務規模很小,且以景觀設計為主,在方案設計階段前,應業主的實際需要,單獨增設了概念設計階段,因而與發行人、新城市存在差異,但具有合理性。
第二,發行人工程設計業務各階段的工作量與同行業可比公司一致
如前所述,發行人工程設計業務各階段的工作量以各階段投入的人員、工作時間為量化指標,且經過前述比較,發行人各階段工作量與收入確認比例(合同結算比例)匹配,不存在重大差異。
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公開資料未具體披露工程設計業務各個階段的人員投入、工作時間等具體量化指標,但是,經公開信息檢索,新城市(以規劃設計、工程設計為主業)以及設研院、設計總院等以交通、公路、市政工程設計為主業的上市公司以及華藍集團、筑博設計、華陽國際等以建筑工程設計為主業的上市公司,該等公司的工程設計業務以固定階段比例法等確認收入,該階段固定比例也體現了各個階段的工作量進度,具體比較如下:
經比較,發行人工程設計業務各階段的合同結算比例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工作量固定比例不存在重大差異。
綜上所述,報告期內,發行人規劃設計、工程設計各階段的工作內容及工作量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相比具有一致性,不存在較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