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打假月典型案例展示(四)
——香溢融通證券虛假陳述案
案情簡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20年4月30日,香溢融通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香溢融通”)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香溢融通公司信息披露違規違法,并對被告給予相應處罰。
自此,投資者對香溢融通公司的證券索賠訴訟拉開帷幕。
中登觀點
一、關于本案“三日一價”的認定
1、 實施日:2016年3月10日
2020年6月5日,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局認定,香溢融通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的規定。2016年3月10日系香溢融通公司最早開進行虛假陳述行為之日,故應確認2016年3月10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2、揭露日:2019年1月12日
2019年1月12日,香溢融通公司發布了《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的公告》、《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故2019年1月12日應確認為虛假陳述揭露日。
3、基準日:2019年3月6日,基準價應為5.40元/股。
根據揭露日之后香溢融通公司股票累計成交量達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應認定本案基準日為2019年3月6日。經計算,本案基準價為3.07 元/股。
二、?香溢融通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問題
根據《虛假陳述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投資者基于對虛假陳述行為的信賴進行該股票交易,應當推定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本案中,由于香溢融通公司虛假陳述行為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影響力,原告基于對虛假陳述的信賴而購買香溢融通公司股票,其中自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后至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買入的部分,在虛假陳述揭露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股票發生虧損。案涉情形符合《虛假陳述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故原告因買賣股票遭受損失與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具有因果關系。
三、香溢融通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的問題
香溢融通公司應當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觀點
一、認定虛假陳述實施日2016年3月10日、揭露日為2019年1月12日、基準日為2019年3月6日,基準價應為5.40元/股。
二、認定原告投資決定與香溢融通公司的虛假陳述之間的交易因果關系成立。
三、關于香溢融通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及具體數額問題。
法院根據香溢融通公司的申請,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對原告的投資差額損失進行核定,由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出具《證券投資者損失核定專家意見書》,并采納該意見。
總結
從法院判決書來看,法院對本所主張的三日一價(也就是我們慣常所說的索賠區間)予以確認,判定投資者的投資損失與香溢融通公司虛假陳述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香溢融通公司應當為自己的違規信息披露行為承擔責任。
證券索賠任重道遠,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們一直在行動!
截止目前因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股民可以起訴索賠的上市公司包括:東方網絡、亞太藥業、寧波東力、中信國安、天娛數科(原天神娛樂)、香溢融通、昊華能源、勝利精密、飛樂音響、長園集團、惠而浦、每日互動、新綸新材、粵傳媒等上百家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