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析37號文登記的細節
時間:2023-03-20 09:43:53  來源:AC國際咨詢北京分行-博宇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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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簡政放權、促進跨境投資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下稱“37號文”),同時廢止了2005年11月1日實施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并就涉及返程投資外匯登記的相關問題進行了重新梳理和規范。


(資料圖)

詳情

37號文登記的原因:

如果未辦理37號文登記,屆時自然人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分配的股息及轉股獲得轉股價款將無法調回境內,遠期上市亦構成中國法律項下的瑕疵

37號文登記的主體:

為境內權益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但必須通過持有的境內公司的權益完成37號文登記,不接受自然人個人以光桿司令的方式申請37號文登記。根據37號文的規定,個人成立的以股權融資為目的的公司為特殊目的公司,但75號文拓寬了特殊目的公司的范圍,幾乎囊括了一切自然人于境外設立的公司,其核心在于以資產或權益出資,根據我司的理解,幾乎所有的設立公司的行為均涉及以資產或權益出資,因此37號文登記適用的情形非常寬泛。

37號文登記的地點:

自然人為境內權益所在地,即境內公司的注冊地開戶銀行。

37號文登記的時點:

必須在WOFE注冊完成前,最晚至WOFE的營業執照頒發,因為37號文針對的是返程投資,如果WOFE已經注冊成立,說明返程投資已經完成,此時為補登記,為合規瑕疵。但是如果嚴格按照37號文的規定,登記應該在開曼公司登記完成之前完成,因為開曼公司向BVI發股,視為BVI的境外投資行為,此時為補登記,實踐中需要與備案銀行提前溝通,各地執行尺度不完全一致。

37號文初始登記:

VIE架構可以直接辦理登記,純紅籌只能通過補登記的方式辦理。

37號文變更登記:

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東、名稱、經營期限變化時,需要補登記。

37號文棄權承諾函:

根據目前北京和廣州的實踐,境內權益公司的機構股東應出具棄權承諾函,承諾不通過境內權益進行海外融資和返程投資,有些機構股東擔心影響自身權益而拒絕出具本承諾函,導致自然人股東無法完成37號文登記。上海目前的窗口意見是,機構股東應出具ODI備案或審批證明,或者境內公司已經無機構股東。關于棄權承諾函,實踐中飽受爭議,我司理解其本意是為豁免機構股東的37號文登記,因為機構股東有ODI程序,如拒絕辦理ODI,其他股東自然會要求機構股東退出,否則影響公司海外架構搭建,耽擱公司上市大計,對該機構股東自身亦有百害而無一利,并無拒絕出具的理由,但從法律上講棄權承諾函但無存在的必要。

如果在上海辦理37號文登記,且公司已經有投資人股東的,為控制融資節奏,避免因為ODI耽擱融資進度,公司應妥善與內資公司機構股東溝通,最好讓機構股東先行退出,讓內資公司變成純自然人股東架構,這樣直接辦理37號文登記較為快捷,但是機構股東如此時退出內資公司,并且有時公司或創始人并無資金支付真實對價,機構股東需要承擔人財兩空的風險,所以需要充分與機構股東溝通,充分保障其利益。

開曼公司的初始股東為外籍自然人的處理:

海外架構搭建的時候,一般由中國國籍的自然人股東控制的BVI公司100%持股開曼公司,再延伸至境內的WOFE,然后由開曼公司向人民幣投資人和美元投資人發股,完成跨境重組,此為返程投資架構。實踐中,如果開曼公司的初始股東為外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其控制的BVI,那么BVI-CAYAMN-HONGKONG-WOFE這一架構我們稱之為純外資架構。這兩種架構的區別在于,如果是純外資架構,境內自然人無法通過37號文入股開曼公司,因為根據中國銀行對境外架構的理解,境內自然人通過37號文登記入股開曼公司為返程投資架構,境內WOFE穿透股東包括境內自然人,而純外資情況下,WOFE的股東穿透為境外自然人,兩種架構幾乎無法相互轉換。

因此,在海外架構搭建之初,如果有境內自然人需要入股開曼公司,應選擇返程投資架構。如果無境內自然人需要入股開曼公司,則選擇純外資架構更為便利。

境內自然人已有的海外公司能否直接入股開曼公司:

在搭建海外架構的過程中,我們有時候會遇到境內自然人股東在境外已經設立了公司,而非新設立的殼公司,那么開曼公司能夠直接向該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主體發股嗎,答案是:不一定,要看自然人股東是先取得境內權益,還是先設立了境外殼公司以及殼公司的設立時間長短,因為37號文登記的前提是,自然人股東必須先持有境內公司的權益,然后以境內權益設立BVI公司,再完成37號文登記,如果自然人股東先持有境外殼公司,然后才成為內資公司的股東,其自然無法以在先存在的境外殼公司辦理37號文登記。此外,即使順序上是先持有境內權益,再持有境外殼公司,但如果境外殼公司歷史時間較長,亦有可能被拒絕登記。

是否可以多個自然人共用一個BVI:

有的時候,自然人股東較多,為了節省經費,畢竟BVI這個殼也需要支付一定的對價,是否可以多個自然人股東公用一個BVI,然后進入開曼公司呢。這是一個有利有弊的問題,多個自然人股東共有一個BVI殼可以節省一定的成本,但是根據37號文的規定,第一層殼的投資人變化的,應做37號文的變更登記,因此,如果BVI的某一自然人將來從BVI退出的話,境內需要做變更登記,這需要創始人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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