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兩會:代表委員為何爭相為股權激勵建言獻策?-全球熱點
時間:2023-03-17 20:54:11  來源:一心向上E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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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已經閉幕,但是代表委員們為國獻策、為民進言的聲音猶在耳畔。

縱觀往屆兩會,股權激勵一直是代表委員們的關注重點。


(資料圖片)

今年,隨著科技創新類企業的蓬勃發展,行業對人才及資金的需求不斷攀升,開始有更多的代表委員關注股權激勵,希望能夠在應稅時點、政策包容度等諸多方面進一步改進,以更好地發揮股權激勵在“融資”及“融智”方面的作用。

接下來,就讓一心向上帶領大家看看2023年,代表委員們如何為“股權激勵”發聲!

1、擴大股權激勵優惠政策適用范圍

張連起-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稅務學會副會長

今年兩會,張連起委員提出要進一步優化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稅收優惠政策,讓創新人才“引得進、留得住、干得好”。

眾所周知,科技創新是企業發展行業進步的核心動力,也是未來發展的主流戰場。企業能夠保持持續的創新能力,就意味著擁有持續趕超對手的可能。

就像張連起委員提到的: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創新驅動實質上是人才驅動。

股權激勵是企業吸引和留住高素質人才的重要手段和機制之一,是企業與人才價值共享的重要紐帶。

當前,科技型企業是股權激勵的主流實施主體,針對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我國也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員工行權時,可以申請延長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員工持有股票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收益,可根據持有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時,還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張連起委員在調研中發現,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和股息紅利差別化征稅政策,僅針對在境內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包括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不在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

可實際情況是,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內地科技企業選擇到香港上市。

對此,張連起委員在今年的提案中建議,對中關村園區內注冊的、屬于香港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的科技公司,延長員工行權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時限,并對持有港股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和轉讓所得,比照個人持有、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給予減征或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馮藝東-全國政協委員、中泰證券總經理

馮藝東委員在今年兩會提交了多份與資本市場及經濟領域有關的提案,包括優化北京證券交易所配套制度、壓實全面注冊制下各方市場主體責任等多個方面。

在股權激勵方面的提案,馮藝東委員與張連起委員有共通之處,即都關注境外上市企業的稅收優惠。

具體來看,馮藝東委員提議,境外上市的科創類企業與境內上市企業同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員工可選擇在3年內分期繳納股票行權稅費,在賣出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持有股票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收益根據持有時間長短享受減半或免稅優惠。

2、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優化

其實,股權激勵的稅收一直是各參與方關注的重點,過高的稅負、繁瑣的繳稅流程,都會極大影響股權激勵的激勵作用,也會違背企業使用股權激勵惠澤員工的初衷。

所以今年兩會,多位代表委員針對股權激勵的稅收政策獻言獻策。

趙立新-全國政協委員、格科微電子董事長

海外紅籌民營企業上市第一例的格科微,上市之前曾一度面臨融資難的問題,制約了企業的發展。

科創板建立后,因其對科技創新類企業寬松友好的政策,格科微成功上市并且融資成功,進一步擴大了企業生產線。

作為已經實際受益股權激勵工具的企業董事長,趙立新在今年兩會上也做了相關提案:

a.優化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b.結合股權激勵的制度特征統一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

即基于雙方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以及員工的投入服務與收益對等的原則確立裁判思路,并通過指導案例或類案檢索等制度,落實最高法“類案同判”的要求;

c.進一步明確激勵對象退出規則

針對普通員工在公司上市前被授予期權并在上市后行權的情形,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考量是否有必要對普通員工施以等同于董監高的限制要求,并明晰具體的減持操作規則。

劉云峰-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市場二部一級巡視員

在今年的兩會,劉云峰委員帶來了三份提案,其中股權激勵方面的提案主要針對非上市公司,支持科創企業發展壯大。

據統計,2021年以來90%的科創板公司、70%的主板和創業板公司在上市前實施了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

劉云峰表示,遞延納稅能有效降低高管和員工的稅收負擔,也能避免在收益未實現或企業股權價值不確定時繳納稅款。“但是,非上市公司成功備案的案例較少,已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的企業及其高管,在減持或轉讓權益時還面臨稅務風險。”

劉云峰委員稱,無法備案的原因主要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條件與實際做法不銜接,以及缺少明確的稅務備案操作規范。

對此,劉云峰委員認為,應進一步促進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稅收政策落地。建議優化《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的備案條件,出臺統一的操作指引;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為非上市公司辦理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相關權益進行登記托管,公司可憑相關登記托管證明向稅務部門辦理備案事宜;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區域性股權市場與稅務部門的數據共享機制。

劉慶峰-全國人大代表、科大訊飛董事長

作為科大訊飛董事長,劉慶峰代表自然十分關注行業及企業自身發展。兩會上,劉慶峰向大會提交了8份議案,除了當前市場十分關注的人工智能,股權激勵也在其中。

其實,這已經是劉慶峰代表第四次提出股權激勵相關議案:

a.優化股權激勵稅收政策

建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收益所涉個稅的繳納時點調整為收益兌現階段即“實際出售日”,與非上市公司政策保持一致,提升員工獲得感;并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轉讓所得參照限售股所得,統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稅,保障股權激勵效果,激發科技企業人才創新精神,釋放創新活力。

b.將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政策落地主板市場

尤其是允許主板科技類上市公司實施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可以使主板科技類上市公司更好地運用股權激勵政策,發揮龍頭企業的科創引領作用,推動創新人才、骨干員工與科技公司實現長期主義發展、共創美好未來。

c.建議證監會進一步優化主板的科技創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

對于擔任總裁等高管崗位、持續引領創新的實際控制人,能夠在股權激勵的限制上打開口子,為中國科技創新企業家營造更好的制度環境。

2、探索完善國有科研院所股權激勵機制

王其紅-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船舶集團七二五所所長

作為中國船舶集團七二五所所長,王其紅看到了國企在股權激勵方面受到限制。

王其紅表示,國有科研院所在科技創新和高科技產業轉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國有科研院所工資加績效的傳統薪酬制度,難以充分調動科研成果產業轉化及高科技產業持續迭代升級的動力和活力,這需要探索完善科研院所股權激勵機制。

同時,根據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要求,國有科研院所員工不得持有下屬高科技產業公司股權,即不得“上持下”。

對此,王其紅在今年兩會,提出了國有科研院所股權激勵相關解決議案:

a.引入骨干員工股權跟投機制

即引入核心員工共同出資設立科技產業公司,通過在設立科技產業公司時實施核心員工股權跟投,可真正實現跟投人員與投資項目的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b.股權跟投中探索放寬“上持下”限制

建議在股權跟投中有條件放寬“上持下”限制,同時針對“上持下”跟投人員設置過渡期,期限屆滿后,要么退出,要么轉為公司的員工繼續持股。

以上,就是今年兩會代表委員們在股權激勵方面的獻策。

在全力以赴拼經濟的當下,股權激勵作為激發企業及員工活力的重要工具,是讓企業與人才實現“互惠共贏”的重要抓手,將擔負起企業招攬人才、激勵人才,進一步激發企業創新活力的重要責任。

本文委員代表提案議案均來自兩會公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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