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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旅聯合(上市公司,600358)于2月28日發布公告,公告編號2023-臨 021,披露了上市公司作為原告的一起合作爭議案一審結果。
即2018年,上市公司與廈門新富和公司就福建石獅市永寧匯特色小鎮合作事項簽訂《合作意向協議》,約定“上市公司向新富和支付合作意向金1500萬元,如協議簽署后三個月沒有達成一致并簽訂正式的合作協議,則本協議自動終止。新富和公司需返還1,500萬元合作意向金,逾期返還的,按照年利率8%計算違約金, 同時新富和需承擔上市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公告費等”。
爾后,上市公司先后支付了1300萬元意向金,雙方沒有達成正式合作,《合作意向協議》自動終止,上市公司要求返還意向金未果,經查詢發現,新富和公司于2014年5月7日成立,原股東甲乙在未實繳出資的情況下,轉讓股權給丙。丙和監事丁組成清算組,在未通知上市公司申報債權的情況下,將廈門新富和違法注銷。于是,上市公司要求甲乙在未出資范圍內賠償,丙丁違法清算賠償1300萬元。
一審認定丙丁賠償1300萬元及違約金,就公開的信息來看,甲乙轉讓股權的時間不得而知,如果在上市公司催討合作意向金過程中轉讓,通常有逃避債務的可能;其次,應考量甲乙轉讓股權作價幾何?丙是否支付了對價?來衡量股權轉讓的真實背景,從而來區分各方責任負擔。
該案最終結果以生效裁判為準,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