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注冊制剛剛正式實施之際,市場上就傳來了投保機構的捷報。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準予原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保機構)代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智慧)訴公司董監(jiān)高張某虹(公司控股股東,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某、王某紅、洪某等四被告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撤訴。這意味著全國首例由投保機構代位追償董監(jiān)高案經法院調解宣告結案,上市公司大智慧獲得3.35億元全額賠償。
(資料圖片)
這是繼2021年全國首例特別代表人訴訟大捷后,投保機構取得的又一次勝利。在2021年的全國首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中,投保機構保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而這一次,投保機構捍衛(wèi)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大智慧也避免了3.35億元的賠償損失。
作為投保機構的投服中心這次代表大智慧訴該公司董監(jiān)高一案,是根據《證券法》第94條規(guī)定提起的股東派生訴訟,也是上市公司因證券欺詐被判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全國首例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監(jiān)高追償?shù)陌讣?/p>
這起案件的起因是大智慧公司201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利潤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并于2016年7月受到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一并被處罰的還包括張某虹、王某等時任董監(jiān)高共14人及承擔年報審計工作的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等。為此,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根據生效民事判決向數(shù)千名投資者支付賠償款共計3.35億元。
有鑒如此,投服中心作為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大智慧100股股票。投服中心遂依據《公司法》第151條及《證券法》新增的第94條的規(guī)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東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東派生訴訟。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公司作為原告,以張某虹、王某、王某紅、洪某、郭某莉為被告提起另案訴訟,請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中向投資者支付的民事賠償款約3.25億元,后變更訴請為3.35億元。
因被告張某虹已全額向上市公司賠償訴請損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訴訟請求均已實現(xiàn)為由,申請撤回起訴。同日,該案關聯(lián)訴訟即大智慧公司訴董監(jiān)高追償案當庭順利調解,兩案大智慧公司將獲控股股東3.35億元全額賠償。
從全國首例特別代表人訴訟到全國首例投保機構代位追償董監(jiān)高,投保機構充分表現(xiàn)出了其在維權過程中的重要作用。而在A股市場正式進入全面注冊制時代的當下,投保機構所表現(xiàn)出來的這種重要作用尤為重要,全面注冊制時代就期待著投保機構能夠更多地發(fā)揮出其更加重要的作用出來。
全面注冊制時代有兩個最大的特點,一個是市場化,不論是IPO還是上市公司再融資,更多強調的是市場化選擇,同時降低或放寬IPO與再融資的門檻,讓更多的企業(yè)可以到市場上來融資,讓企業(yè)可以實現(xiàn)更多的融資。
另一個就是法制化,要用嚴刑峻法來為全面注冊制護航。而在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就是要嚴格執(zhí)法。這里的嚴格執(zhí)法,既包括對違法違規(guī)者的懲處,也包括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實際上,保護投資者利益是嚴格執(zh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一直以來,保護投資者利益始終是A股市場的一大軟肋,包括這次全面注冊制的實施,這個軟肋仍然還在。
比如,伴隨著全面注冊制實施而推出的責令回購,這本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一項重要舉措,然而,當發(fā)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拒不按照責令回購決定制定股票回購方案時,投資者又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履行回購義務。如此一來,由哪位投資者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又或者是不是誰訴訟誰受益呢?因此,在這個問題上,希望投保機構能夠肩負起這個神圣的使命。
不僅如此,在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在投資者索賠的案件中,應該更多地采取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方式,充分發(fā)揮投保機構在幫助投資者維權過程中的作用。康美藥業(yè)索賠案是我國證券市場首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最終賠償投資者24.59億元,這是A股市場有史以來最大的賠償案。在全面注冊制時代,投資者期盼投保機構可以續(xù)寫更多的“康美藥業(yè)案”。面對上市公司造假,面對上市公司重大違法退市,面對操縱市場案,希望都有投保機構挺身而出,讓特別代表人訴訟成為一種常態(tài)化的民事訴訟。因此,這就要求在全面注冊制時代,投保機構能夠更多更好地發(fā)揮其在幫助投資者維權過程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