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爾化工IPO:信披與公開信息不一致,且無一發明專利
時間:2023-02-22 19:03:54  來源:中滬網_L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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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滬網了解到,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定于2023年2月24日上午9時召開2023年第10次審議會議,屆時將審議山東華陽迪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爾化工”)的首發事項。

據悉,迪爾化工成立于2001年5月21日,自成立以來,一直從事硝酸及其下游硝酸鉀、硝酸鎂、硝基水溶肥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產品廣泛應用于光熱發電及儲能、化工、化肥、軍工、電子元件制造等領域。


(資料圖片)

據招股書顯示,迪爾化工本次擬募集資金15,000.00萬元,募集資金扣除本次發行費用后將用于公司年產20萬噸熔鹽儲能項目(一期)。

據招股書財務數據顯示,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以下簡稱“報告期”),迪爾化工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31,506.66萬元、31,885.07萬元、50,695.41萬元和39,000.33萬元,2020同期實現凈利潤分別為1,909.54萬元、2,551.85萬元、3,969.19萬元和2,558.14萬元,2020年和2021年分別較上年增長33.64%和55.54%。報告期內,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2,856.56萬元、147.21萬元、-678.15萬元、4,931.47萬元,其中,2020年、2021年經營活動現金流凈額持續下降至負數,波動較大。

中滬網查閱相關資料后,發現迪爾化工還存在以下問題,高管對外兼職和投資選擇性披露,信披與公開信息不一致;報告期內研發費用累計僅100多萬元,研發費用率遠遠低于同行,且無一發明專利;違反《勞動合同法》被處罰,經營管理能力或不足。

高管對外兼職和投資選擇性披露,信披與公開信息不一致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6號——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說明書》第四十五條和四十六條規定,迪爾化工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要情況,主要包括職業經歷(應包含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及任期、主要負責內容及重大工作成果),現任職務及任期,兼職情況及兼職單位與迪爾化工的關聯關系,與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親屬關系,薪酬情況,同時迪爾化工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迪爾化工業務相關的對外投資情況,包括投資金額、持股比例、有關承諾和協議,對于存在利益沖突情形的,應披露解決情況。

高斌現擔任迪爾化工總經理一職,據招股書顯示,高斌除在迪爾化工子公司山東財富化工有限公司擔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外,對外不存在兼職和投資的情況。

據天眼查顯示,寧波易佳房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佳房產”)成立于2020年7月9日,是一家從事房地產業務為主的企業。成立至今,高斌一直持有易佳房產25%的股份,并擔任其執行董事兼經理。而天眼查還顯示,易佳房產高斌就為迪爾化工總經理高斌,但是迪爾化工招股書易佳房產卻只字未提。

根據《北交所上市公司關于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認定的相關規定》,控股股東及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或擔任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或重大影響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為本公司的關聯法人。因此,易佳房產應該認定為關聯方,所以迪爾化工此舉還遺漏了關聯方。

據招股書顯示,泰安雙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雙贏”)為迪爾化工報告期內其他關聯方。迪爾化工現任副總經理李志曾于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任該公司董事。據天眼查顯示,泰安雙贏成立于2013年12月26日,成立至今,迪爾化工現任董事長孫立輝和副總經理李志各一直持有泰安雙贏2.5%的股份,但是迪爾化工招股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對外投資情況”列表中對此也并未提及。

另外,據招股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對外投資情況”處顯示,迪爾化工董事劉西玉持有曲阜東方圣城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圣城”)2.98股份;獨立董事劉學生持有山東立德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立德”)10%的股份。

但是據天眼查東方圣城股東信息顯示,劉西玉并不是東方圣城的股東,只有一個名叫劉錫玉的股東,招股書披露信息與公開信息不一致。另外,據天眼查顯示,劉學生除是山東立德股東外,還擔任山東立德監事一職,但是迪爾化工招股書對劉學生擔任山東立德監事一職并沒進行披露。

報告期內研發費用累計僅100多萬元,無一發明專利

據招股書顯示,報告期各期,迪爾化工研發費用分別為34.87萬元、44.90萬元、53.05萬元、25.24萬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0.11%、0.14%、0.10%、0.06%,占比極低,報告期內,迪爾化工累計研發費用僅158.06萬元,可見迪爾化工對研發極其不重視。值得注意得是,報告期各期,迪爾化工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研發費用率(研發費用占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1.87%、2.28%、2.05%、2.22%,不難看出,迪爾化工的研發費用率遠低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均值。

(截圖來源于迪爾化工招股書)

另外,截至2022年6月30日,迪爾化工僅擁有8名技術人員,占員工總數的比例為2.95%,而且迪爾化工研發費用基本該技術人員薪酬構成,報告期各期,迪爾化工技術人員薪酬占研發費用的比例分別為100%、97.10%、88.52%、100%。

由于迪爾化工不重視研發,也無較強的研發團隊,所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迪爾化工僅僅只有20項實用型專利,無一發明專利。眾所周知,研發費用的投入將直接影響到一家企業的科研水平的高低,在其他可比同行企業在近年來大規模投入研發費用的當下,基本面并不出眾的迪爾化工僅依靠行業墊底的研發投入便能立足于行業并與其他企業同臺競爭嗎?

違反《勞動合同法》被處罰,經營管理能力或不足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至2022年,迪爾化工存在部分在冊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分別是48人、85人、49人。而上述行為明顯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而迪爾化工也因此遭到了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6日,迪爾化工子公司財富化工因硝酸鎂產品未按規定存放在硝酸鎂專用倉庫內及公司包裝工序臨時聘用人員36名(公司員工90人)、未納入公司管理、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而被寧陽縣應急管理局處以(寧)應急罰﹝2021﹞0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財富化工處以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2019年9月27日,迪爾化工子公司財富化工因未執行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形,而被泰安市應急管理局處以(泰)應急罰﹝2019﹞50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財富化工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