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 蘇
中國是制造業大國,從智能制造需求側看,企業對于智能制造裝備需求日益增強,智能制造裝備的生產商迎來了良好的發展機遇。在此背景之下,專注于精密流體控制設備及其核心零部件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上海盛普流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普股份)擬赴深市創業板上市。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然而,盛普股份的現金流如過山車,償債能力不及同行。除此之外,盛普股份招股書信披錯漏百出,與公開數據打架,甚至還存在一新設立全資子公司披露遺漏的問題,而產能披露不全還被交易所問詢。
現金流如過山車,償債能力不及同行
2019年至2022年1-6月(下稱:報告期),盛普股份的營業收入分別為12,558.08萬元、17,676.55萬元、26,358.55萬元、12,445.16萬元,凈利潤分別為2,347.56萬元、3,622.96萬元、5,527.83萬元、2,397.34萬元,與此同時,盛普股份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1,201.33萬元、2,413.92萬元、-1,755.52萬元、1,190.55萬元,盛普股份現金流如做坐過山車。
償債能力方面,報告期內同行業可比公司的流動比率均值分別為2.58倍、2.77倍、4.19倍和3.96倍,速動比率均值分別為1.93倍、2.07倍、3.28倍和3.17倍;而盛普股份的流動比率分別為1.34倍、1.27倍、1.58倍和1.63倍,速動比率分別為0.61倍、0.63倍、0.93倍和0.87倍,可見,盛普股份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皆不及同行均值。
值得一提的是,盛普股份在招股書中針對償債能力和同行業公司比較分析,僅提及可比公司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的對比,但對資產負債率僅寥寥幾筆,也未與同行進行比較分析。
據公開數據,報告期內,盛普股份的資產負債率(母公司)分別為61.23%、59.70%、44.16%和42.25%,同行業可比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母公司)均值分別為43.38%、41.09%、42.77%和51.74%,盛普股份在資產負債率方面有所改善。
(數據來自同花順、辛帕智能、盛普股份招股書)
多處數據出現矛盾,信披真實性存疑
值得注意的是,盛普股份在與同行進行數據比較的時候,招股書中披露的同行數據與同行公示的數據出現了差異。
盛普股份在選取同行業可比公司時,將辛帕智能納入比較。辛帕智能在招股書中披露,2019年至2021年,其主營業務毛利率分別為69.36%、65.89%、54.49%,而盛普股份招股書顯示,2019年至2021年,辛帕智能的毛利率分別為69.36%、65.89%、53.65%,兩份文件在前兩個年底主營業務毛利率信披一致的情況下,2021年信披出現差異,不知原因為何。
(數據來自辛帕智能招股書)
此外,盛普股份首輪問詢回復文件與招股書的內容也存在差異。
首輪問詢回復文件中,盛普股份被要求說明合同負債的明細構成情況,包括對應客戶、合同簽訂日期、合同金額、約定交付驗收時點、對應的期末存貨金額等。
據盛普股份問詢回復稱,公司與天合光能于2021年4月20日簽訂金額為955.98萬元的合同,但招股書顯示,公司與天合光能及其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簽訂金額為846.00萬元的合同,不知道合并口徑的合同金額為何卻少于單項的合同金額。
另據首輪問詢回復文件,前五大合同負債情況中,盛普股份與錦州陽光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簽訂金額為590.00萬元的合同,并于2021年1月27日與晶澳科技簽訂金額為598.80萬元的合同,而據盛普股份招股書超過500.00萬元的銷售合同中并未披露前述兩份合同信息。
此外,《商務財經》研究盛普股份招股書和公開數據發現,金辰股份為盛普股份2019年、2020年、2022年1-6月前五大客戶之一,在盛普股份招股書中的銷售合同中顯示,公司與金辰股份的簽訂合同僅有一條信息,即于2020年6月16日兩者簽訂金額為650.09萬元的設備合同,履行狀態為履行完畢。奇怪的是,金辰股份的2020年報顯示,公司與盛普股份合作的合同僅一條信息,于2020年11月30日兩者簽訂金額為359.66萬元的合同。不知兩家公司所披露的合同是否為同一份,若是,為何簽署日期和合同金額存在出入。
新設立子公司未披露,產能遭交易所問詢
除上述問題外,盛普股份還存在一新設立全資子公司披露遺漏的問題。
企信網以及企查查顯示,馬鞍山創盛新能源裝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為2022年9月27日,股東及出資信息一欄顯示,該公司為盛普股份100%控股的子公司。而盛普股份招股書簽署之日為2022年9月29日,但卻并未披露該公司的信息。
另據企信網,盛普股份的一家分公司——上海盛普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被注銷,但招股書也并未披露該公司的注銷信息。
同時,盛普股份的募投項目在信披方面也存在遺漏被交易所問詢的情況。
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2020年修訂)第八十五條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募集資金運用情況:(三)募集資金具體用途所需的時間周期和時間進度,而盛普股份招股書并未披露該信息。
另外,盛普股份在問詢中也被要求說明募投項目投產后對公司產能的提升情況,結合相關產品在手訂單、產能利用率及產銷率情況,說明募投項目新增產能能否消化;量化測算新增項目投產后對于盛普股份收入、成本和利潤的影響情況。
盛普股份稱,募投項目“新能源流體設備擴產項目”設計產能為年產1,080臺(套)新能源流體設備,此外并未提及到其他募投項目的產能情況。
另一募投項目“新材料及核心部件研發及產業化項目”備案文件顯示,項目建成后將形成年產新能源流體設備核心部件7500套及新能源電子復合陶瓷材料400噸的生產能力。募投項目“技術研發中心建設項目”以及補充流動資金不涉及產能情況。
目前,盛普股份已完成了兩輪問詢回復,《商務財經》也將繼續保持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