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永信 | 來源:9C資本力
股東A是X公司創始人,原本想融資2個億把公司做大,沒想到錢沒融多少,差點把公司控制權給弄丟了。甚至,還被對方起訴,要求償還1500萬元的債務。
X公司初創時,股東A持股60%,甲公司持股40%。甲公司為當地國資,想要引入外部資本,把X公司做大做強,后來便找了投資機構乙公司。
(相關資料圖)
乙公司答應向X公司投資2個億,但表示“需要獲取51%以上的股權并表X公司,才能方便進行融資”。
之后,按乙公司要求,股東A、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以下協議:
1.股權轉讓協議一
甲公司將所持X公司40%的股權轉讓給乙公司。
2.股權轉讓協議二
股東A將所持X公司11%的股權轉讓給乙公司,轉讓價格為0元。
3.股權代持協議
股東A、乙公司雙方確認,乙公司持有的X公司51%股權,均為乙公司替股東A代持,乙公司作為名義股東,以出資及借款的方式,向X公司提供2億元資金,X公司及股東A以乙公司實際提供資金的數額,按年化12%的收益支付資金占用費,在扣除上述費用后,X公司按可分配收益的20%向乙公司分配收益。
同時約定,X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由乙公司委派。
4.股權回購協議
在前述協議簽訂滿三年,或者乙公司向股東A提前30日發出通知后,股東A以0元或1元的價格回購51%股權,但乙公司也可以選擇按凈資產的20%取得X公司20%股權。
上述4個協議簽訂后,X公司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將51%的股權登記在了乙公司名下。乙公司委派人員進入X公司董事會,并派駐了財務負責人。
之后,乙公司表示可以打款了,但資金必須得從股東A名下過一下,否則不予投資。股東A為了獲取投資,便答應了其要求。
隨后,乙公司進行了以下操作:
1.打款
以乙公司名義,向X公司打款1500萬,備注為“投資款”。
2.轉出
X公司收到乙公司款項后,將其轉給了乙公司關聯公司,備注為“還款”。
3.借款
乙公司關聯公司向股東A轉款,備注為“借款”,并要求股東A出具了借條。
4.投資
要求股東A向乙公司轉款,備注為“投資款”。
5.轉回
X公司收到股東A轉款后,再將其轉給乙公司,備注為“還款”。
以上資金周轉,在2個小時內全部完成。
這樣一番資金空轉后,乙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一分錢沒少,卻獲得了“投資款”及“借款”等憑證。而股東A卻對乙公司的關聯公司,產生了1500萬元的債務。
后來,乙公司想要X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股東A不同意,雙方發生矛盾。乙公司關聯公司便拿出股東A出具的借條,起訴他要求還款,并查封了他的股權。
隨后,乙公司以持股51%的股東身份,提請X公司召開股東會,罷免股東A的董事職務,意圖把其趕出X公司。
股東A陷入被動局面,不得不把股權代持協議披露出來,以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為案由,將乙公司起訴到法院。
可是,案子拖了很長時間都沒有結果,而51%的股權,也一直登記在乙公司名下。
【按】
9C資本力公號回復123可收到股權分配、公司控制、代持避坑3個課件,如有需要可自取。
關于作者:周永信,9C資本力創始人、股權律師,《左手企業經營 右手資本運作》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