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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通社研究之倍特藥業案收官:證監會對華泰聯合、倍特藥業及其兩名保代丁明明鄭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倍特藥業案終于收官了,證監會對華泰聯合及其兩名保代發出了警示函,對倍特藥業公司發出了警示案,理由是:
(資料圖)
存在部分業務推廣費原始憑證異常,事后補充業務推廣費原始憑證或替換、移除異常原始憑證,部分銷售推廣活動未真實開展,對保存大量推廣服務商公章掃描件的原因無法提供合理解釋,業務推廣費相關內部控制不健全等問題。
倍特藥業于2020年12月27日經深交所上市委成功過會,并于2021年3月12日提交證監會注冊。3月15日,凌通社研究在國際投行研究報告公眾號發布了研究報告“經過深入的公開資料研究,為證監會提供了倍特藥業的市場推廣費著巨大的犯罪嫌疑的充分證據。
此后,證監會發出了注冊階段問詢函,要求倍特藥業和保薦人說明。2022年1月13日,證監會決定終止倍特藥業發行程序。
//證監會終倍特藥業上市
//凌通社研究報告向證監會提供充分證據
//中介機構都應該被處罰
證監會對華泰聯合證券及IPO企業成都倍特藥業(已上市)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1、關于對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鄭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關于對成都倍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關于對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鄭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鄭明欣: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成都倍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履行相關職責,未發現發行人存在部分業務推廣費原始憑證異常,事后補充業務推廣費原始憑證或替換、移除異常原始憑證,部分銷售推廣活動未真實開展,對保存大量推廣服務商公章掃描件的原因無法提供合理解釋,業務推廣費相關內部控制不健全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10月14日
//關于對成都倍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成都倍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部分業務推廣費原始憑證異常,事后補充業務推廣費原始憑證或替換、移除異常原始憑證,部分銷售推廣活動未真實開展,對保存大量推廣服務商公章掃描件的原因無法提供合理解釋,業務推廣費相關內部控制不健全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67號)第六條的規定。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