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0月20日公告,浙江彩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蝶實業”)首發獲通過。公司主營業務為滌綸面料、無縫成衣和滌綸長絲的研發、生產與銷售及染整受托加工。
值得關注的是,彩蝶實業曾存在關個人卡代收代付、接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等財務內控不規范情形。
1、個人卡使用問題
(資料圖片)
2018 年度,公司為方便日常業務開展,存在利用員工(實際控制人親屬) 的個人卡進行與公司業務相關的資金收付,包括代公司收付銷售保證金、代公司 收取承租單位的水電費、代公司支付年貨采購款等情形。
2018 年和 2019 年 1 月,公司通過上述個人卡收付款情況如下:
彩蝶實業表示:公司通過個人卡進行收付款項的金額占各年營業收入的比例均很小且逐年 降低。2019 年 1 月 2 日后,公司不再利用該卡進行與公司業務相關的資金收付, 并于 2020 年 10 月將該卡注銷。
針對上述不規范使用個人卡的情形,公司及時進行了整改,具體如下:
(1)公司管理層已充分認識到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對于企業長期發展的重要 性,于 2019 年 1 月停止使用個人卡并結清個人卡款項;
(2)公司將相關事項涉及的款項調整入賬,確保資金流向和使用與賬務核 算一致,保證財務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3)公司已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貨幣 資金管理制度》《銷售與收款管理制度》等制度,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銷售定 金等的管控。目前,公司嚴格履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證了公司的資金管 理的有效性與規范性。公司對個人卡使用事項規范后,未再發生類似情形。
經整改,公司的資金使用與管理已嚴格按照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上述個人卡代收代付款項行為未再發生。
2、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
(1)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1 年 3 月 2 日,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下發《已證實虛開通 知單》,證實常州泰嘉物流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3 日給彩蝶實業開具的4 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的發票,涉案發票金額合計 294,715.20 元,其中稅金 29,206 元。
根據發行人向國家稅務總局湖州市南潯區稅務局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國家稅 務總局湖州市南潯區稅務局出具《關于對的情況說明》,彩蝶實業實際收到對方2 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了相應的賬務處理,發票金額合計為 147,357.60 元。其余 2 張增值稅專用發 票,發行人未收到且未進行賬務處理。2021 年 3 月,彩蝶實業就前述2張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合計 43,090.97 元。
2021 年 10 月 18 日,國家稅務總局湖州市南潯區稅務局出具《關于對的情況說明》,確認“在本次調查過程中,未發現彩蝶實業存在明知是虛開的發票而受讓的情形,未發現主觀上有騙取稅款的故意,且在得知取得的發票為虛開發票的情況下,及時補繳稅款并繳納了滯納金,客觀上未造成國家稅款流失。本局對彩蝶實業收取前述2 張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事項已處理完畢,未就該事項對彩蝶實業進行處罰。”。
(2)接受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2017 年 9 月至 11 月,彩蝶實業委托送貨員杜澤元所在的貨運公司運送貨物, 運輸費共計 7,860 元。杜澤元向彩蝶實業提交了一張由深圳市橋科運輸有限公司開具的運輸費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金額為 7,860 元,其中稅金 228.93 元。彩蝶實業于 2017 年 12 月支付該筆運輸費并將前述發票進行了相應賬務處理。2020 年 11 月,彩蝶實業接到當地稅務主管部門的通知,證實該張發票為虛開的發票,彩蝶實業于2020年11月6日就該張虛開的發票補繳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合計1520.32元。
2021 年 10 月 18 日,國家稅務總局湖州市南潯區稅務局出具證明,“鑒于 上述發票金額較小,且未發現彩蝶實業主觀上存在明知是虛開的發票而受讓的情 形,并在得知取得的發票為虛開發票的情況下,及時補繳稅款并繳納了滯納金, 客觀上未造成國家稅款流失,本局確認就彩蝶實業接受上述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 票事項已處理完畢,未就該事項對彩蝶實業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