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還原
2016年7月27日,A上市公司公告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2月11日,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A上市公司向投資者胡某賠償共計約86.1萬元。2019年11月25日上海高院駁回立信所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資料圖)
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公司已為虛假陳述民事索賠案2861位投資者賠付約3.2億元,但實際組織、策劃、實施虛假陳述等證券違法行為的公司董監高、實控人等卻未被認定民事責任,且均未向公司做任何賠付,對上市公司以及現有股東造成了二次傷害。
為此,投服中心在2021年4月至5月兩次書面致函、多次電話聯系A上市公司,要求其對董事長、實控人追責,A上市公司始終未采取措施,怠于向相關責任人要求賠償,投服中心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東代位訴訟,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二、案件評析
(一)追究個人民事責任 維護上市公司合法權益
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的最終責任人應該是其董監高、實控人等。A上市公司作為法律規定的擬制人,其自身的意思表示均要通過其法定代表人或公司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行為加以體現,其公司本身是不具有表意能力的,公司行為是通過其董事會等公司決策機關做出決議,經高級管理人員給具體職員下達指令執行,對外表現為公司的行為。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應在日常經營的過程中勤勉關注公司的經營合規狀況,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投服中心堅持貫徹“追首惡”理念,壓實個人責任,落實行政處罰與民事求償銜接,全方位多角度防范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最終讓違法行為個人承擔責任,為上市公司爭取合法權益。
(二)貫徹“零容忍”理念 夯實個人責任
2021年7月7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要求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以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重大違法案件,加大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控人、違法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的追責力度。投服中心作為中國證監會直屬證券金融類公益投資者保護機構,積極落實有關要求,全面貫徹“零容忍”理念,通過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提高其違法違規成本,積極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夯實資本市場法治和誠信基礎,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文中提及內容均來源于公開信息,不構成實質性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