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田等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案
(資料圖)
——依法嚴懲財務造假、違規披露“一條龍”犯罪行為,壓緊壓實“關鍵少數”主體責任和“看門人”把關責任
【關鍵詞】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操縱證券市場罪 上市公司 財務造假 特別代表人訴訟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田,系康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某藥業”)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被告人溫某生,系康某藥業原監事、總經理助理、投資證券部總監;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別系康某藥業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人員。
被告人馬某田意圖通過提升康某藥業的公司市值,以維持其在中藥行業“龍頭企業”地位,進而在招投標、政府政策支持、貸款等方面獲取優勢,2016年1月至2018年上半年,馬某田下達康某藥業每年業績增長20%的指標,并伙同溫某生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組織、指揮公司相關財務人員進行財務造假,通過偽造發票和銀行回單等手段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和營業利潤,通過偽造、變造大額銀行存單、銀行對賬單等手段虛增貨幣資金。在康某藥業公開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共計虛增貨幣資金886.81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資產總額的41.13%、43.57%和45.96%;虛增營業利潤35.91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2.8%、23.7%和62.79%。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馬某田指使溫某生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財務人員在未經公司決策審批且未記賬的情況下,累計向大股東康某實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某實業”)及關聯方提供非經營性資金116.19億元,用于購買康某藥業股票、償還康某實業及關聯方融資本息、墊付解除質押款及收購溢價款等用途。上述情況未按規定在《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馬某田以市值管理、維持康某藥業股價為名,指使溫某生等人伙同深圳中某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泰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木等人(另案處理),將康某藥業資金通過關聯公司賬戶多重流轉后,挪至馬某田、溫某生等人實際控制的16個個人賬戶、2個大股東賬戶,以及陳某木等人通過中某泰公司設立的37個信托計劃和資管計劃賬戶,互相配合,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及信息優勢,連續買賣、自買自賣康某藥業股票,影響康某藥業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22日,上述賬戶組持有“康某藥業”股票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股票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的30%以上;其中,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1月14日,共有20次連續20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的30%以上,共有7次連續10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50%以上。
另外,康某藥業、馬某田還涉嫌單位行賄罪,具體事實從略。
【行政調查與刑事訴訟過程】
經廣東證監局立案調查,中國證監會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對康某藥業罰款60萬元、對馬某田等人罰款10萬元至90萬元不等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馬某田等6人作出市場禁入的決定,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公安部交辦,廣東省揭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馬某田等12人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向揭陽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2021年10月27日,經指定管轄,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馬某田等12人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縱證券市場罪提起公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與此前提起公訴的康某藥業、馬某田單位行賄案并案審理。
2021年11月17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康某藥業、馬某田犯單位行賄罪,馬某田、溫某生等12人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馬某田、溫某生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康某藥業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數罪并罰,對馬某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溫某生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二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的罰金。一審宣判后,馬某田、溫某生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保護投資者權益,讓違法者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投資者提起康某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特別代表人訴訟。2021年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康某藥業向52037名投資者承擔人民幣二十四億五千九百萬元的賠償責任,實際控制人馬某田及公司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獨立董事等21人、廣東正某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分別承擔5%至100%不等的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針對注冊會計師在對康某藥業審計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嚴重不負責任出具審計報告重大失實等犯罪行為,經中國證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公安機關偵查,揭陽市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6月24日以蘇某升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楊某蔚、張某璃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依法提起公訴。該案目前正在審理中。
【典型意義】
1. 嚴格把握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基本原則,依法嚴懲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違規披露“一條龍”犯罪行為。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規范運行的基礎。證券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近年來,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屢禁不絕,部分上市公司經營業績不佳,但為了獲取政策支持、提高融資額度等利益,編造虛假財務信息向市場披露或隱瞞應當披露的財務信息不按規定披露,周期長、涉案金額大,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削弱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對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披露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區分行為發生在股票發行、持續信息披露等不同時期,分別以欺詐發行證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兩種犯罪的依法數罪并罰。
2. 切實發揮刑法的警示預防作用,壓緊壓實“關鍵少數”主體責任和“看門人”把關責任,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治理的“關鍵少數”;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是信息披露、投資人保護制度等得以有效實施的“看門人”。“關鍵少數”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看門人”不依法依規履職都將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辦理涉上市公司證券犯罪案件,應當重點審查“關鍵少數”是否存在財務造假、違規披露,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資產,操縱上市公司股價等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應當堅持“一案雙查”,查明中介機構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犯罪的,依法追究“看門人”的刑事責任。
3. 運用新制度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新修訂的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保護措施,其中規定了“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新制度。本案系我國首起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依法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對康某藥業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經人民法院登記確認后,對所有投資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大幅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負擔。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康某藥業組織策劃造假、未勤勉盡責以及存在過失的責任人員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人員,按照過錯程度承擔連帶民事責任,5萬余名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既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大幅提高了違法犯罪成本,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本案來源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依法從嚴打擊證券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