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熱議:富途安逸活動回顧:人才吸引之股權激勵稅務及外匯登記實操要點
時間:2022-09-02 20:44:40  來源:富途安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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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才爭奪戰逐漸白熱化的當下,股權激勵作為激勵和吸引企業核心人才的重要手段,其價值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看見。但在實操落地的過程中,由于忽略了稅務、外匯報備等問題往往讓企業的股權激勵效果大打折扣。

企業需要掌握哪些股權激勵稅務申報要點?哪些員工需要進行外匯報備登記?基于這些問題,8月25日,富途攜手零一創投VC01招商銀行清華園支行邀請富途安逸資深稅務專家孫婉婧招商銀行跨境金融部資深專家劉龍文作為演講嘉賓,股權激勵稅務及外匯登記相關問題研討」為主題,舉辦線下研討會進行分享。


【資料圖】

孫婉婧在研討會上提到,與股權激勵相關的稅務文件,最早可以追溯到2005年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為了適應當時薪酬改革后的市場變化,35號文對企業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做了詳細的規定。此后,有關部門結合實踐過程中的難點與痛點,陸續出臺了多項征管規定,不斷完善企業股權激勵的稅務合規流程。

其中,孫婉婧重點解讀了去年推出的兩項新規,分別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以及《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稅〔2021〕41號,以下簡稱“41號文”)。

69號文的出臺進一步要求企業加強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管理,明確了企業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的義務和時點,規定企業應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15日內或2021年底前,報送。41號文則強調了“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計征個人所得稅”的稅務征收方式。

根據不同的股權激勵工具,員工的納稅時點和稅款計算方式也各有不同。目前市面上比較常用的激勵工具有三種: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例如,對于股票期權而言,行權日是第一個納稅的節點,員工需要根據行權日當天的每股市價減去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再乘以股票數量就等于員工所得到的收益。這份收益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納稅,按檔計稅,全年累計,稅率為3%-45%。

此外對于一些跨國企業而言,也需要關注外籍員工股權激勵的納稅問題。孫婉婧指出,對于外籍員工企業需要判斷是否符合我國稅務居民身份,再根據相關文件指引進行申報納稅。

研討會當天,招商銀行跨境金融部資深專家劉龍文也向與會嘉賓們介紹了境外上市企業經常涉及到的外匯登記業務。并從登記對象、辦理機構、稅務處理等方面重點對比了37號文與7號文的差異。

“37號文”全稱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

37號文的發布從法律法規層面解決了三個境內居民無法在境外投融資的困境。首先,境內居民成功辦理37號文登記后可以合規持有境外股份。其次,境內居民可以合規進行境外融資和返程投資項目。最后,境內居民在境外投資所產生的利益,可以將該資金回調回國。

“7號文”的全稱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以下簡稱“7號文”。

7號文登記,則是針對擁有股權激勵計劃的境外上市公司。若公司的“董監高”、其他員工等具有雇傭關系的個人,通過進行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計劃等股權激勵方式進行權益激勵的,需要由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外匯登記。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完成股權激勵計劃公告后三個月內,登記完成前不得進行行權或出售股票等行為。

此次線下研討會,演講嘉賓們從政策法規的要點解讀到實操案例的拆解分析,深入淺出地為與會嘉賓來了一次詳實生動的分享。同時,富途作為企業長期的陪伴者,未來也致力于與更多企業與機構交流互通,分享實踐心得,共生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