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為了規范券商分析師的執業行為,推動券商研究業務的健康發展,日前,中證協在最新下發的《情況通報》中,就存在的券商研報等三個方面的問題提出新的要求。券商研報業務涉及多個利益方,個人以為,規范券商研究業務,須斬斷其中的利益鏈條。
《情況通報》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研究報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況、加強會議紀要管理、加強分析師外部評選管理等。加強會議紀要管理方面,中證協要求券商研究部門的上市公司調研紀要僅供內部存檔或撰寫研究報告使用,不得對外發布或提供給客戶。加強分析師外部評選管理方面,中證協要求在相關證券分析師受到監管處罰、監管措施、立案調查或自律懲戒等情形時,應終止繼續參評,已獲獎的須取消當年獎項。
而對于持股情況,根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券公司發布對具體股票作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證券研究報告,公司持有該股票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應在證券研報中披露持股情況,且在研報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而《情況通報》則對此規定的“內涵”及“外延”均進行了補充,個人以為是非常有必要的。
補充的內容包括明確了持股范圍,券商持股包含自有資金帳戶下,除做市業外的包銷、自營、跟投持股,持股類型上既包括A股也包括H股;持股情況則包括持股業務類別、數量、鎖定期等。此外,《情況通報》還要求券商在研報中發布潛在的利益沖突風險等。
其實,針對券商研報相關業務,除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監管部門還出臺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等,此次《情況通報》進一步做出細化要求,也凸顯出其中存在漏洞。
券商研報在市場中所發揮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一份優質的研報,不僅能為新股發行定價更加合理提供依據,也能為投資者尋找股市黑馬提供參考。對于券商研報部門及從業人員而言,其研究成果不僅能為券商創收,研究人員也可能因研報而“一戰成名”。基于此,券商研究部門及從業人員對研報的重視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不過,券商研究業務也多次曝出負面消息。比如為了評比,曾經券商研究人員不忙研究忙買票的不在少數;為了吸引市場眼球與博出位,“標題黨”、雷人研報、奇葩研報曾一度盛行。甚至于,某些證券分析師的研報,不是通過實地調研得來的,而主要是通過“閉門造車”的方式“制造”出來的。這無疑是值得商榷的。
而且,僅僅就此次《情況通報》所提及的要求而言,同樣存在繼續完善的空間。其一,券商發布研報并在披露持有相關上市公司股票情況時,將做市業務持有的股票排除在外,這一漏洞需要補上。通過做市業務持有的股份,雖然分布在不同的帳戶中,但本質上亦是券商持有的股份。而且,如果研報影響到股價的漲跌,券商完全有可能通過做市業務獲取更大的利益,這對于參與做市業務的投資者是不公平的。
其二,持有相關上市公司股票的券商,在發布研報后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時應設定“窗口期”,而不是“研報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否則,券商就有通過研報漁利的可能。比如券商研報唱多一家上市公司,導致股價持續上漲,研報發布第三日券商開始賣出股票,這屬于典型的“搶帽子”行為,為市場所不容。基于此,個人建議,“窗口期”期限應不低于20個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