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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點:從遠東股份被訴出資糾紛,看實務出資不足責任。
遠東股份(上市公司,600869)于2022年8月11日發布了2022年半年度報告,其中披露了一起上市公司與其子公司三普藥業的一起股東出資糾紛,這起案件由來已久,報告披露上市公司最終不用承擔瑕疵出資賠償責任。
即上市公司臨2016-164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在2013年設立三普有限,2015年上市以其與醫藥工業相關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增資,三普有限的注冊資本增加到318037300元。之后,上市公司轉讓100的三普股權給西藏榮恩公司,三普有限在2015年年底對增資資產審計,認為增資的資產低于實際增資金額。
三普藥業遂起訴上市公司補足不實的資產差額以及賠償損失。臨2017-099公告披露,一審駁回了三普有限公司的全部請求。臨2018-008公告披露,在三普有限上訴到了二審,二審撤銷了一審認定,并發回一審重審此案。臨2021-080中披露重審之后,僅支持了上市公司向三普有限移交有關竣工圖紙,駁回了三普有限其他請求。三普有限再次上訴到二審,主要還是主張上市公司需承擔瑕疵出資責任。2022年1月,三普有限撤回上訴。至此,該出資糾紛畫上了句號。
本案是瑕疵出資責任中的實物出資責任,即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對公司出資,非貨幣資產要可用貨幣估價以及可轉讓。尤其是,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法實際上將驗資義務賦予給股東,股東在以實物出資時可不能任性評估作價,否則公司發現作價不實,可以要求股東以及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管承擔責任。并且,追繳不足出資不受時效之限制,公司還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來限制出資不實股東分紅財產分配權等。
值得一提的是,就遠東股份本案來說,從2016年起訴至2022年結束,歷經近幾年6年。這也提醒了實物出資情況下,對股東決議、評估流程(如評估)、實務的權屬以及發票、稅收以及出資流程盡可能做到合法清晰可追溯,避免類似爭議。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