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要聞:員工持股平臺遞延納稅專題二:詳解遞延納稅適用案例
時間:2022-08-15 19:57:45  來源:老虎E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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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員工持股平臺遞延納稅專題》中,老虎ESOP對員工持股平臺的概念以及相關遞延納稅的資質認定問題進行了深度探討。具體可查看員工持股平臺遞延納稅專題一:遞延納稅資格之爭。

根據相關政策條款,員工持股平臺由于間接持股的原因在遞延納稅方面并沒有嚴格符合資格。但從實踐來看,各地稅務機關口徑不一,確實存在非上市公司持股平臺適用遞延納稅政策成功備案的案例。


【資料圖】

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1:廣東明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審核中)

2019 年12 月 19 日,明陽有限注冊資本由人民幣3,000 萬元增加至 4,000 萬元,新增注冊資本1,000 萬元分別由員工持股平臺慧眾咨詢、華慧咨詢以貨幣方式認繳。

截至本審核問詢函回復出具日,慧眾咨詢、華慧咨詢已向國家稅務總局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申請遞延繳納,并已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符合相關稅務法律規定和實踐的具體要求。

具體涉稅金額為在該部分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2:杭州百誠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096.SZ)

2018年7月13日,公司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實施杭州百誠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權激勵計劃的議案》,《關于制訂的議案》等議案,同意百君投資與福鈺投資未來作為員工股權激勵平臺,以3.45元/股的價格分別認購公司新增股份55萬股和35萬股;同時審議同意由新股東夏玲、擎海投資以11.5元/股的價格分別認購公司新增股份105萬股、100萬股,出資方式均為貨幣。根據財稅[2016]101 號文件,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實行遞延納稅。

案例3:青島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審核中)

根據《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啟德投資、啟源資本、啟賢資本、啟辰資本中具有公司員工身份的合伙人已就上述股權激勵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案例4:浙江潤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920.SZ)

2017年度,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政策, 其中,部分員工通過員工持股平臺安揚投資和明茂投資獲得了相應的股權激勵。截至本招股意向書簽署日,潤陽科技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對所有獲得股權激勵的員工(包括通過員工持股平臺獲得股權激勵的員工)進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登記。

2020年9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長興縣稅務局出具了相關證明:“截至本證明出具日,潤陽科技已對上述獲得股權激勵的員工進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登記,相關手續完備,所有獲得股權激勵的員工的遞延納稅情況符合相關規定,未發現涉稅違法違規行為。”同日,實際控制人張鏷、楊慶鋒出具了如下承諾:“若因股權激勵涉及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被相關部門認定為無效或存在任何違法違規行為,導致潤陽科技受到相關處罰,本人將無條件全額承擔相關費用。本人保證上述確認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本人知曉本承諾函對本人的法律效力,如有違反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人同意本承諾函被用于向有關部門作為證據提供,也可能被公開用于浙江潤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上市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中。”

根據老虎ESOP咨詢團隊資料整理分析,目前實際發行審核在招股說明等公開文件中披露持股平臺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不足10家,且多數終止了發行計劃或仍在審核中。

由此可見,持股平臺適用遞延納稅政策存在著較高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而在《指引》出臺之前,北京市稅務局也曾在官網《2018年10月征期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一文中明確表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有關規定精神,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激勵對象主要限于個人,由于財稅﹝2016﹞101號對激勵對象有人數的限制,持股平臺的情況較為復雜,目前激勵對象不包括對持股平臺的激勵。”

因此,老虎ESOP建議公司若想運用持股平臺做股權激勵,一定要謹慎選擇激勵時點,在公司凈資產或估值處于低位時實施往往對激勵定價及員工個稅都有較好的緩釋作用。如果在公司快速發展積累一定資產規模或估值溢價時再實施股權激勵,則需提前與員工進行溝通,切莫無視相關稅收風險使激勵效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