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前啊,就是注冊制改革之前,證監會審核IPO那會。
法律也是明確規定,IPO審核的期限就是6個月,六個月應該審理完畢。
(相關資料圖)
當然,也有例外因素,比如補充核查啊,更新數據啊,暫停審核之類的,都不計算時間里。
就算是如此,當年也沒有真正執行過,畢竟6個月之外的例外因素太多了。
那時候,一個項目的審核周期最短也得兩年的時間,報告期期末變成期初是常有的事情,當時也都要發行人準備好至少六年財務報表規劃的準備。
更有的,一個IPO從申報到審核完畢,用了八年的時間。你要知道,這還是從申報到過會,而不是從開始準備IPO,妥妥的長期戰線。
很多專業人士也提出過質疑,為什么不能按照規則辦事?證監會也時不時地提出來要明確IPO審核周期和預期,要爭取在6個月內審核完畢。
這些情況的出現更多是偶然和短暫的,如同流星,更多還是漫長的等待。
【2】
你或許也不理解,為什么會要這么折騰呢?
那時候一年IPO的審核數量不足100家,還動不動就暫停了,審核的人員也不少,怎么就不能快一點呢?
可能有這樣那樣的原因,不過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其實現在來看非常明了了:
發審委委員這條戰線上接連倒下的同志們,已經用尸體告訴你了答案。
我們都講究,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就是要讓了解規則又不完全掌握規則,讓你知道了事情的80%剩下的20%要去猜測。
在那個窗口指導、內部消息橫行的年代,才是那些大佬瘋狂斂財、各種交易、“提前筑巢”、旋轉門急速旋轉的美好時光。
要什么都明明白白,還什么旋轉門,還不一下子就把自己夾死?
【3】
注冊制改革之后,關于IPO審核時效有了并不全新但是明確的規定,甚至對于問詢意見提出和意見回復的時間都有了明確的規定。
剛開始還是嚴格執行的,并且發行人和交易所各自三個月的時間,各自計時。
如果發行人提交的文件被受理,那么交易所會開始倒計時3個月;如果是交易所的文件發送至發行人,那么發行人就開始倒計時3個月。
交易所那邊是不是計時暫不清楚,反正發行人這邊看到系統里時間一天天減少,尤其是三輪問詢四輪問詢之后,時間越來越少,說不心慌是不可能的。
萬一,真的有的企業因為時間用完了被迫撤回材料,那這個鍋,中介機構可背不起。
當然,剛開始那會,也真的有企業因為這個原因撤了材料,當然不知道真是因為時間原因,還是本來就要撤,只是將理由甩給了審核時限。
那時候,為了搶時間,還會有各種掰扯:周末算誰的,發行節假期算誰的,提交了文件遲遲不受理算誰的?
最后發現,全是算發行人的。
【4】
發行人痛苦,你以為交易所容易?
尤其是創業板注冊制改革剛開始的時候,平移加上集中申報的項目,幾百家企業,都要在一個月的時間里出具問詢意見。
先別說這工作量多大,是不是要全天加班熬夜,關鍵是,這樣的審核質量能高嗎?能有針對性嗎?
更何況,那時候審核還都沒有什么經驗。
后來,還是慢慢有了一些放松,交易所卡的沒那么死了,發行人也會依靠多種形式去申請暫停審核,比如:更新財務數據,或者更換中介機構人員,再比如有了更多的非正式溝通的機會和時間。
要說更新財務數據,那可是暫停審核爭取時間的大殺器,半年報更新,不行我及時更新季度報也可以啊,并且暫停時間也沒說多久,這個空閑可以做很多補充核查的工作。
在以前,財務數據更新都不是隨隨便便可以的,就是要嚴格卡3個月的時間,有的項目真的頂不住了,據說用了一種非常壯烈的方式:
讓自己的項目組成員離職,然后以更換項目組成員補充核查的方式,讓時間暫停。
【5】
現在,每次的問詢和回復還有了非正式的溝通時間,就是類似于一個草稿,提交了審核人員先看,然后再讓你修改,覺得都沒問題了再正式上傳系統,然后再繼續倒計時。
講真,如果更新財報是爭取時間大殺器,那這個不就是核武器?
可是,想過沒?再進步一下,再拖得久一點,跟以前的證監會審核又慢慢接近了。
從IPO審核實踐來看,目前創業板IPO審核的時間大部分接近1年的時間,甚至更久了。
創業板的審核時間,跟主板的審核周期,正常情況下查不了太多了。
我說的是正常下,非要有人拿個例抬杠,沒意思。
這也沒辦法,一個是創業板本身很多企業就問題多經營風險大,三輪四輪問詢是常事,這都需要時間。核心是,創業板在審的IPO數量:
超過400家!
最新的《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發行上市動態》,關注到一個發行人通過非正式共同系統拖延時間的問題。發行人反正也是合理利用規則,審核中心也只能通過這樣一個問答的形式做一個提醒。
講真,既然開了這樣一個非常有灰度的口子,就要承擔這種合理利用規則的代價。
問題【審核計時】:保薦人提交審核問詢回復后至審核部門確認接收之前如何計時?
答:前期,本所根據審核實踐,明確保薦人提交審核問詢回復初稿后至審核部門確認接收之前雙方停止計時,審核人員應于收到保薦人提交的審核問詢回復初稿的5個工作日內,形成修改意見并告知保薦人,且原則上只能提出1次修改意見。
近期,我們發現個別保薦人或發行人利用上述規定,故意拖延回函時間,嚴重影響審核效率。為此,本所對修改審核問詢回復時間作出補充要求:
(一)保薦人原則上應于收到審核部門修改意見后的10個工作日內提交符合要求的審核問詢回復及相關申報文件;如因核查工作量較大等原因確實無法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應提交延期申請,原則上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二)未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理由不充分、不合理的,于審核部門發出修改意見的10個工作日次日起恢復發行人端計時;同意延期的,延期后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符合要求的審核問詢回復及相關申報文件的,于延期期滿次日起恢復發行人端計時。
(三)上述規定于2022年7月16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已收到審核部門修改意見的,按原要求執行;在此之后(含當日)收到審核部門修改意見的,按照新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