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壹財信
作者:白 ? 羽
(資料圖)
自A股注冊制推行以來,證監會加大IPO現場檢查力度,對擬上市公司的威懾力頻顯,被抽中企業主動撤回不在少數。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名單第二十八次抽簽被抽中的20家企業名單公布后,其中16家企業主動撤回申請,引公眾嘩然。
而該次抽查中的“幸存者”浙江國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浙江國祥”)在通過檢查后不到半年卻最終選擇撤回材料。經過數月重整后,浙江國祥攜各中介原班人馬重新申報IPO,但其改換賽道轉戰滬市主板,并于今年4月28日披露了更新后的招股書。
政策紅利撐業績,接連收到處罰
從事工業及商業中央空調業務的浙江國祥,產品或達不到高精尖硬科技水準。
2019-2021年(下稱“報告期”),浙江國祥的研發費用率持續下滑,勉強達到高企資質3%的標準,但始終低于同行均值,而且不及科創屬性要求的5%指標,這或許是其放棄科創板的原因之一。
“報考”全球今年最大募資地上交所,浙江國祥需要拿出足夠亮眼的“成績單”。
招股書顯示,報告期內浙江國祥分別實現營業收入83,272.76萬元、101,834.82萬元、134,046.71萬元,同期分別獲得凈利潤6,877.78萬元、12,131.63萬元、11,509.14萬元。
浙江國祥的業績雖總體呈現增長趨勢,但在2021年出現了增收不增利的情況,凈利潤同比下滑了5.13%,究其原因公司業績持續性或受政策影響較大。
科創版IPO時浙江國祥對政府補助和稅收優惠的依賴就已初顯,此次主板IPO,浙江國祥對政策紅利的依賴略有所改善,但相關享受的紅利金額占利潤總額的比例仍超過三成,報告期內共獲政府補助、稅收優惠合計超1.30億元。
(數據來自招股書)
令人擔憂的是,浙江國祥報告期內還存在兩起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2月12日,蘇州市相城區環境保護局對浙江國祥一子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因存在未按規定對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申報登記的行為,該子公司被罰款三萬元。
2021年10月21日,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浙江國祥視高分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因部分特種裝備未見有效檢驗報告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該分公司被罰款四萬元。
項目投資產能不一,或夸大經濟效益
《壹財信》通過對比發現,浙江國祥主板IPO相較于申報科創板時新增了兩項擬投入募集資金8,000.00萬元的項目,募資規模擴大至7.37億元。
此次IPO,浙江國祥擬投入募集資金3.43億元用于節能環保中央空調集成設備生產線項目(下稱“生產線項目”)。
招股書顯示,生產線項目的總投資為3.56億元,達產后實現年產300臺高效冷暖型空氣源熱泵機組、100臺磁懸浮變頻離心式冷水機組和500臺一體式蒸發冷凝冷水機組的產能。
而生產線項目的環評文件顯示,該項目的總投資為3.60億元,形成螺桿熱源塔熱泵機組400臺/年、磁懸浮變頻離心式冷水機組100臺/年、一體式蒸發冷凝冷水機組500臺/年的生產規模。
相較于環評文件,招股書中生產線項目總投資額減少400.00萬元,“螺桿熱源塔熱泵機組400臺/年”的產品和產能進行了更換,變更為“年產300臺高效冷暖型空氣源熱泵機組”。
《壹財信》進一步研究發現,招股書中生產線項目新增產能的產品分別屬于風冷螺桿機組、離心式冷水機組、蒸發冷凝式冷水機組。2021年,這三類產品的每臺均價分別為300,018.19元、524,618.69、381,308.46元,以此計算生產線項目新增產能的銷售收入約為33,312.16萬元/年。
但招股書中披露的生產線項目經濟效益為預計可實現年銷售收入63,000.00萬元,差異較大,個中原因無從獲知。
另一募投項目潔凈空調研發生產項目(下稱“潔凈空調項目”)也有同樣的疑問。
招股書顯示,潔凈空調項目達產后將實現年產2,000套空調箱的產能,預計可實現年銷售收入15,000.00萬元。
而2021年,浙江國祥的空調箱產品每臺均價為35,214.76元,以此計算潔凈空調項目新增產能的銷售收入約為7,042.95萬元/年。
浙江國祥或應詳細說明上述兩項目經濟效益預計所參考的依據。
產品問題吃官司敗訴,IPO期間或有訴訟遺漏
招股書顯示,浙江國祥目前有一起買賣合同訴訟糾紛未決。
據裁判文書網,嘉善寧遠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嘉善寧遠”)訴浙江國祥、浙江三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東星制冷空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從2017年立案至今持續多年。
嘉善寧遠訴稱,其購入浙江國祥所生產的蘑菇房成套空調設備并于2017年4月進行了安裝,蘑菇房投入生產后發現空調設備存在質量問題,造成嘉善寧遠停工停產,生產經營受到了嚴重的損害。原告主張浙江國祥所生產的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訴請被告返還設備費用、賠償相關經營損失費用等。
訴訟期間,嘉善寧遠、浙江國祥均曾對該案糾紛性質和管轄權提出異議,因此該案輾轉兩地多個級別法院至2021年10月才作出一審判決。
據招股書,嘉善縣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判決書》((2020)浙0421民初3927號)認為:經杭州鑒真科技有限公司鑒定,雖然確認涉案產品漏水與產品本身制造質量無關,但確認了涉案產品的部分指標與實際工況不匹配,因此,判決浙江國祥需賠償原告生產經營損失、鑒定評估費合計93.52萬元。
盡管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定事實暴露了浙江國祥的產品在部分指標上存在一定問題,但浙江國祥在招股書中表示其對此判決不服,并已提起上訴,目前二審結果尚未公布。
同時,浙江國祥表示其基于一審判決結果和謹慎性考慮,于2021年對該項未決訴訟確認了預計負債93.52萬元,一審敗訴還是對公司產生了一定影響。
此外,據裁判文書網(2022)蘇1302財保79號顯示,蘇州小郭通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對浙江國祥及其子公司提起了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非訴財產保全審查,2022年1月13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裁定,凍結被申請人浙江國祥及子公司下銀行存款被242.00萬元,凍結期限一年。
(截圖來自裁判文書網)
綜上,浙江國祥或存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未決,但招股書并未披露這一信息。浙江國祥的最新招股書簽署于4月6日,晚于裁定書落款時間近三個月,對此事項的信披或有遺漏,案件具體情況我們也將保持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