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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江蘇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澄星,澄星股份,股票代碼:600078)發布公告稱,2022年7月11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東江陰澄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2]113號)。澄星股份、澄星集團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擬作出行政處罰及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經證監部門查明,澄星股份、澄星集團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1、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形成關聯交易未信息披露;2、未按規定披露相關訴訟、仲裁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上述行為涉嫌構成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證監會擬決定:責令澄星股份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二百萬元罰款;對澄星集團處以二百萬元罰款。相關高管,證監會擬給與不同數額罰款,其中部分高管擬處于市場禁入。
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團負責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修蛟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李修蛟律師認為,澄星股份股民索賠的索賠條件可暫定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間買入*ST澄星股票,且在2021年4月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
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聯系李修蛟律師團隊,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證復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賬戶查詢確認單和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詳細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