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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0日晚間,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字火腿,證券代碼:002515)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稱:金字火腿于2022 年4月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1120220007號),公司于2022 年7 月8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處罰字[2022]15 號)。
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金字火腿涉及的主要信批違規內容為:一、未及時披露期貨交易重大損失。2021 年1 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金字火腿決定開展生豬期貨套期保值業務。2021年8月,公司陸續買入生豬期貨合約。2021年9月,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公司期貨交易員楊某將期貨合約賣出平倉。截至 2021年9月30日,公司期貨賬戶累計虧損 5510.53萬元,占 2020 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92.92%。公司遲至 2022 年1月27日在《關于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進展公告》中對此予以披露;二、未及時披露收到大額賠償款。損失發生后,期貨交易員楊某按照考核規定向公司全額賠償。2021 年9月29日及9月30日,公司共收到賠償款5510.53萬元,占2020 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 92.92%。公司遲至 2022 年1 月27日在《關于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進展公告》中對此予以披露。
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團負責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修蛟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與最新規定,金字火腿股民索賠案件,將由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李修蛟律師認為,金字火腿股民索賠的索賠條件可暫定為:,暫定:于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1月26日之間買入金字火腿,且在2022年1月27日之后賣出或持有金字火腿的虧損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聯系李修蛟律師團隊,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證復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賬戶查詢確認單和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詳細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