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新要聞】買房要注意避坑!小心花了錢卻收不了房
時間:2022-09-16 16:58:27  來源:樂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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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人因為產權問題、交房問題奔波在房產維權的路上,開發商承諾的贈送的面積,也一定擦亮雙眼搞清楚,到底是不是個坑兒!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產權問題:

所購商品房一定是“大產權”這點應該不必再說了,不然你的錢隨時有“打水漂”的風險。但是我們這里講的是,應與開發商具體約定辦好“產權證”并交付到業主手中的時間。一般來講,在“主合同”中對取得產權證的時間都有具體約定,但是在未如期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對業主的權益保護力度存在明顯欠缺。所以,我們應在“補充協議”中做出更確實的約定如下。

1、應對取得產權證的具體日期做出明確規定。如2021年11月1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規定日期未能取得房產證應視為“房產證無法取得的開發商一方的單方面違約行為”。

3、對于此項“開發商的單方面違約行為”業主有權選擇退房。開發商必須在15個工做日內(業主可自行商議)退還所有業主已交納房款。

4、業主退房時如該房產價格已經上漲應按照上漲后的實際價格清退購房款項。

5、除了退還房款以外開發商還應對業主已發生的銀行利息、裝修費、誤工費等款項進行賠償(金額按具體情況協商)。

二、開發商所贈送的面積

開發商所贈送的面積(花園、露臺等)應將具體位置、面積、使用年限、裝修標準在“補充協議”中詳細闡述并注明使用權(或產權)。

關于贈送面積,只要沒有寫到合同里面,往往是兩種可能:第一種是這種本來是沒有這種規劃設計的,卻偏偏違規操作,屬于違規行為;還有一種侵占公攤或公共部分。違規建設就有被拆除或處罰的危險,而贈送公攤或公共部分看起來是不用花錢,實際上購房人所出房款中是包含有這部分費用的,有時候購房人實際上可能會二次購買。

一旦有了所謂“贈送面積”,房屋的整體價格往往要比沒有贈送面積高。而原本公攤或公共就屬于購房人共同所有的,已經付過款了,再以贈送面積的名義出現時,房款就會再次有所增加,就等于是二次付款了。開發商進行“贈送面積”的目的往往是為了多賺錢,看起來是贈送,實際上是打著贈送的名義而抬高房價。

三、交房條件約定:

1、開發商在交房時應出具該商品房實測面積、《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2、在交房時所交房屋達不到“主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標準的情況下,業主有權拒絕收房。

3、在交房時所交房屋達不到“主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標準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況下,開發商應依據“合同”中的約定對業主進行賠償。

4、如在規定的時間內仍然達不到約定的交房標準,購房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開發商應支付給業主的違約金和其它因無法收房入住發生的損失(雙方應事先對違約金及相關損失的具體數額達成一致并體現在合同中)。

當然,我們普通購房者在買房時很難面面俱到,最好找一個經常處理這些業務的朋友幫忙或者在知名中介處購買,畢竟,穩穩妥妥的買到舒心的房子,才算是完成了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才算不枉這么多年辛苦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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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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