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熱點!綿陽老人起訴兒媳孫子!用于購房首付款的30萬元是借款還是贈與?
時間:2022-09-08 21:54:33  來源:樂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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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突然病逝,讓年過七旬綿陽的劉大爺難以接受。


(相關資料圖)

可讓人意外的是,兒子去世后還沒有多久,劉大爺就打了一場官司,要起訴的不是別人,正是自己的兒媳、而這一切,都是為了30萬元的借款……

兒子因病去世老人兩次打官司

1951年出生的劉大爺和周婆婆是一對夫妻,生育了兒子劉偉。2013年,離異后的劉偉和王麗登記結婚,并于次年生下了女兒丹丹,加上劉偉和前妻所生的兒子小冰,老兩口膝下擁有孫兒女一對也算完美。可這樣的幸福時光,卻因劉偉的突然離世戛然而止。

2021年2月,劉偉因疾病去世,倉促到沒留下任何遺囑。2021年4月,高新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這一家的法定繼承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關于劉偉名下的一套房子,劉大爺首次向法院提出,稱30萬元首付款是兒子兒媳從自己這里借去的。

2021年12月,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判決房屋以及車位歸王麗所有,該房屋剩余的按揭貸款由王麗負責清償,王麗分別給付劉大爺老兩口和兩個孩子折價補償款10萬余元。

因為堅持認為房子的首付款是自己借出,在遺產官司塵埃落定不久,劉大爺又起訴到了法院,而這一次,妻子、兒媳、孫子都成了被告。“要求她(王麗)償還我30萬元的借款及利息,其他人對上述借款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面對老人的訴求,兒媳王麗則認為,雙方之間沒有借款的合意和任何證據,即使30萬款項屬于劉大爺所有,因該款項確系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也應認定是對夫妻倆的贈與。

借款還是贈與看法院如何認定

經查明,2015年10月,劉大爺從名下賬戶中取出涉案款項30萬元,并于同日存入兒子劉偉名下的銀行賬戶,劉偉于同月從該款項中取款28萬元用于支付房屋的首付款。案件的焦點為,劉大爺主張涉案款項30萬元系其向兒子劉偉、兒媳王麗出借的借款,王麗則否認其借款主張并辯稱系贈與。

法院認為,劉偉生前曾與王麗的離婚訴訟中認可借款事實,王麗對此并未明確否認;同時,結合本案當事人之間特定的親屬關系以及所作陳述來看,劉大爺向劉偉交付涉案款項30萬元之時存在較為迫切的購房需求,這與男方父母出資購房與社會民眾一般生活經驗并不相悖,但據此不能推定出劉大爺就是贈與的結論。更何況,法律意義上,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從公序良俗而言,劉大爺在為二人購房時的出資可能是其與老伴一輩子的心血,在這種情況下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難。另一方面,結合傳統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關系這一因素,子女向父母借款而未出具借條的情況亦確實存在,但劉大爺主張涉案款項30萬元系出借購房,并有銀行存款憑證佐證,初步完成了舉證責任。在劉大爺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王麗則應進一步舉證證明30萬元系贈與,但其并未能舉出充分證據加以證明。

綜上,法院認為,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劉大爺系基于贈與向兒子支付涉案款項30萬元的情形下,綜合涉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足以確認本案涉案款項的支付性質應為借款而非贈與。

法院判決關于清償責任問題

因涉案款項30萬元發生在劉偉、王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劉偉使用該款項用于購買涉案房屋并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該款項依法屬于兩人為取得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二人應當各自承擔其中的50%即15萬元。

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根據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各自均等承擔還款責任。

終,法院判決王麗等被告按比例共同向原告劉大爺支付借款本金共計24萬元。(本文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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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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