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買了房被鄰居鎖住大門?東莞法院判決執行促和解化糾紛
時間:2022-08-26 07:46:44  來源:樂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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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東莞常平的周女士卻因鄰居倍感鬧心——兩年前她從親戚那買了一棟房子,怎料同一個院子的鄰居卻在院門加了鎖不給她進,雙方鬧上法院。官司打到二審,法院判決對方對周女士的通行提供必要便利,可對方還是置之不理。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起鄰里糾紛,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下稱“常平法庭”)法官多次前往現場,了解問題癥結,敦促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義務,并從促進鄰里之間和睦相處的角度出發,組織雙方就相關問題進行溝通協商,最終促雙方和解,被執行人將大門鑰匙交予周女士,周女士也自愿就雙方共用的大門及院子的修繕給予對方一定補償。雙方矛盾得以化解,周女士也終于可以正常居住。

房子買了卻住不進去?


(資料圖片)

同院鄰居緊鎖大門不予進入

2019年12月,周女士從移居香港的親戚處購買了一處土地及房屋,并辦理了不動產使用權證。該房屋與另一相鄰房屋圍合在一起形成一個大院,且共用一個大門出入,原屋主與另一屋主是兄弟。

可隨著一方把房子賣給了周女士,眼看外人要搬進自家院子,另一屋主周先生不樂意了,便在大院門口加了鎖。

這下,周女士及其家人就進出不得了。之后,她多次找到周先生協商并嘗試從大院門口通行,對方均緊鎖大門,就是不給進,雙方甚至為此發生沖突,派出所、村委會出面調解也無濟于事。無奈之下,周女士只好告上法院。

周女士表示,該大院門口屬于公共地方,雙方都可以使用,對方的行為妨害了其正常通行權利,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排除對其正常居住生活及通行的妨礙,并讓其在自己的房屋南邊另行開設門口出入。

而被告周先生則表示,周女士購買的房子與自家房子一直同在一個大院內,且需從同一個大門進出,院子里他家房屋旁邊的空地、小房子,也是他一直在使用。周女士在大院內通行必然會影響到他對上述土地及房屋的使用權,但對方在購買時并沒有事先與其協商、溝通,也沒有經過其同意。他之所以對大門上鎖,是從自身人身財產安全上考慮,并非故意阻止對方通行。

原告訴請合乎情理

法院判決被告提供必要通行便利

常平法庭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到現場進行勘察并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雙方均確認該大門為周女士出入大院進入自家房屋的必經之路,周女士要求正常通行合乎情理,周先生應對此提供必要的便利。

至于另行開設門口的問題,法院認為,經查周女士房屋南邊圍墻所在的土地未辦理權屬登記,其也未能舉證證明該圍墻的土地權屬。在法院判決周先生提供周女士通行便利,其通行阻礙已經消除的情況下,周女士訴請再另行開設門口出入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被告周先生不服,提起上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駁回其起訴,維持原判。

法院判了對方仍不配合

法官耐心勸導促雙方和解

然而判決生效后,周先生還是不依不饒,仍拒絕周女士從大院門口進入,周女士遂向法院申請執行。

常平法庭執行法官多次前往現場,向被執行人周先生釋法析理,敦促其應積極履行判決義務,但對方堅持表示,雙方共用的大門及院子多年來都是其修繕的,在沒有對院子里的空地及其房屋旁小房子使用權等問題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不同意將大門鑰匙給周女士。

考慮到雙方日后同住一個院子,抬頭不見低頭見,為避免日后再起紛爭、做到案結事了,執行法官從睦鄰友好的角度出發,積極開展執行和解,耐心勸導雙方結束對抗,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進行溝通協商。

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終于就相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隨后,周先生將大門鑰匙交予周女士,周女士也自愿就雙方共用的大門及院子的修繕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雙方矛盾得以化解,這起相鄰權糾紛也終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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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關鍵詞: 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