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居新媒體珠海訊 近日,珠海市自然資源局發布《珠海市工業物業產權分割轉讓管理辦法 (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明確,珠海市行政轄區內(不包含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范圍)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為制造業企業,在國有工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并通過竣工驗收的廠房、倉庫等物業產權(以下簡稱“工業物業產權”),經各區政府(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轉讓。
根據《草案》,工業物業產權分割轉讓應符合各區(經濟功能區)制定的產業發展規劃,并經各區政府(管委會)審核同意。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得辦理工業物業產權分割轉讓手續。
(資料圖)
《草案》指出,工業物業產權分割轉讓的受讓方須為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的,依法注冊登記且為轉讓方的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
《草案》提到,土地權屬有爭議、地價款未繳清、用地涉嫌閑置且未經處置、 用地上存在違法違章建筑物、構筑物的,工業物業產權不得分割轉讓。
除行政辦公、員工宿舍以外,其他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轉讓。行政辦公、員工宿舍不得單獨分割轉讓,但可隨工業物業產權按規定比例且以幢、層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轉讓。
《草案》還提到,工業企業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工業物業產權不得分割轉讓的,原則上不得分割轉讓;經區政府(管委會)審核同意分割轉讓的,出讓方、受讓方需與自然資源部門和區政府(管委會)分別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應當明確工業物業產權分割轉讓條件、物業產權自持比例、政府優先回購等相關條款。
申請辦理工業物業產權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草案》,申請辦理工業物業產權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應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同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含營業執照);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分割轉讓的意見(其中,原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不得分割轉讓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須轉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市自然資源部門征求意見。上述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回復不動產登記機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入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
(五)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書;
(六)依法依規需要補繳土地出讓地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地價款繳納憑證、免稅或完稅憑證;
(七)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涉及改擴建的,需提供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及圖紙);
(八)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二)(三)(四)(六)(八)項等證明材料,可由不動產登記部門通過部門實時信息共享獲取、核驗的,無需申請人提供。
《草案》規定,工業物業產權分割轉讓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分割轉讓后,土地使用權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草案》明確,工業物業產權分割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按照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基本單元簽定分割轉讓協議書。
分割轉讓協議書應當明確產業功能分布、消防安全、環保準入、房屋質量、建設規劃、公共配套設施產權及使用和物業安全管理等內容。
《草案》指出,按幢劃分單元的,最小單元套內建筑面積為1000平方米;按層劃分單元的,最小單元套內建筑面積為500平方米;不得在層內再進行分割,分割后的工業物業建筑形態應符合工業生產的相關建筑要求。
《草案》提到,在維持原土地用途不變的情況下,制造業企業可在擁有合法產權的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上,依法依規通過對工業廠房、倉儲用房進行改建、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等手段提高建筑面積,建設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
《草案》還提到,容積率在1.6以上、2層以上且帶工業電梯的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除可按本規定進行轉移(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外,還可按幢、層等為基本單元進行不動產首次登記。
根據《草案》,申請辦理工業物業產權分割轉讓的,應按照辦理時的地價管理規定補繳容積率1.0以上部分的地價款。
《草案》指出,分割轉讓后原權利人自留的工業或倉儲功能的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工業或倉儲功能確權登記的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40%。
除《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受讓后的工業物業產權自完成轉移(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
另外,《草案》明確,我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按照《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城市更新項目,按照我市城市更新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來源:珠海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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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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