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住建部發布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把重大風險隱患當成事故來對待,將《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以下簡稱“《判定標準》”)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督促工程建設各方依法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各類重大事故隱患。
《判定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判定標準》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情形作出詳細的說明,涵蓋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高處作業、施工臨時用電、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方面。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
(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
(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二)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五)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
(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
(二)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
(三)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
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
(二)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
(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
來源:樂居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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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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