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東莞一男子買二手房遭遇黑中介,買方賣方總損失達140萬元
時間:2022-04-06 07:33:34  來源:樂居網(wǎng)  
1
聽新聞

二手房交易的復雜性,買賣雙方如果疏于防備,往往容易陷入騙局之中。東莞一男子在購買二手房的過程中就遇到了黑心中介,且買賣雙方同時被騙,損失金額達140萬元。

案件回顧:

黑心中介買賣通吃

2020年3月至6月,買家小梁通過喜某公司員工小林的介紹購買了賣家小張、小李夫婦(下稱“張李夫婦”)名下的一套房子。小梁向張李夫婦支付購房款共90萬元,并與張李夫婦、喜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地產(chǎn)買賣及居間合同》。

交易期間,小林以收取代理費、代辦稅費、房子做了二次抵押需要贖樓等為由進行詐騙,從小梁處共獲得50.5萬元。2020年7月,小林又向張李夫婦謊稱小梁要求解除購房協(xié)議,張李夫婦向小林返還了小梁支付的購房款90萬元后,將案涉房屋另行售與他人。

2020年8月,小林被警方抓獲,法院以詐騙罪判決小林有期徒刑九年,小林退賠小梁50.5萬元、張李夫婦90萬元。因小林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導致執(zhí)行程序終結(jié),小梁的損失一直無法挽回。小梁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其與張李夫婦、喜某公司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及居間合同》,張李夫婦返還小梁90萬元及利息、房子差價7萬元,喜某公司賠償小梁50.5萬元。

法院判決:

賣方退還購房款中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后,小梁及張李夫婦均不服,提起上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東莞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李夫婦收取小梁購房款后,該款項已屬張李夫婦財產(chǎn),與小梁再無任何關聯(lián),即小梁無需對張李夫婦被詐騙承擔任何責任。案涉合同已解除,故張李夫婦應依法返還小梁90萬元購房款,張李夫婦的損失可另循途徑解決。同時,張李夫婦向小林返還購房款后才將房屋售與他人,不存在違約,小梁請求張李夫婦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以及賠償房屋漲價損失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小林系喜某公司員工,在喜某公司內(nèi)促成小梁與張李夫婦交易,故小梁對小林及喜某公司有高度信賴基礎。案涉合同未約定收款賬號,喜某公司確認對公賬號僅收取中介費,而小林“代理費、代辦稅費”等理由均屬該公司職責范圍。小林的詐騙行為與公司內(nèi)部管理不規(guī)范存在直接關聯(lián),即喜某公司對于小梁的損失存在重大過錯,小梁的損失經(jīng)刑事退賠未獲彌補,喜某公司應依法賠償小梁50.5萬元。

最終,東莞中院確認小梁與張李夫婦、喜某公司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及居間合同》已解除,判決張李夫婦返還小梁購房款90萬元、喜某公司賠償小梁50.5萬元。

法官說法:

交易中應審慎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承辦法官鄒越表示,市場上的房產(chǎn)中介魚龍混雜,有些長期存在,而有些則以“項目部”的形式存在,而這兩種經(jīng)營模式的內(nèi)部管理大多都不規(guī)范。房產(chǎn)中介為了自身利益,不到一定交易階段不會組織買賣雙方見面,而是單方“背對背”傳遞消息。在交易方對中介高度信賴的基礎上,不法員工很容易有可乘之機。本案即是員工的不法行為導致買賣及中介三方利益同時受損的典型案例。

鄒越提醒,買賣雙方在重要交易節(jié)點及付款節(jié)點,應審慎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可通過在合同中約定交易賬號、到門店現(xiàn)場交易、拒絕將錢款打入員工私人賬號等方式,最大程度維護資金安全。而中介機構則應加強內(nèi)部管理,防止因個別員工的不法行為而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購房資訊輕松享,快來關注樂居網(wǎng)】

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