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泛海控股發布公告,煙臺山高向濟南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公司于3月28日收到濟南中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2022)魯01執515號〕,泛海控股、沈陽公司應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后十日內履行以下義務:
泛海控股向煙臺山高支付款項本金12.57億元及利息(以12.57億元為基數,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進行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計算);泛海控股向煙臺山高支付主張權利支出的公證費231.75萬元;泛海控股、沈陽公司向煙臺山高支付因實現債權支出的保全保險費66萬元、律師費25萬元;向煙臺山高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向濟南中院繳納案件執行費180.2萬元。
此前,泛海控股子公司武漢中央商務區股份有限公司與煙臺山高弘灝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發生合同糾紛,煙臺山高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后煙臺山高因此合同糾紛將泛海控股及其子公司沈陽泛海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訴至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泛海控股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濟南中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泛海控股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并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后泛海控股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山東高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泛海控股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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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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