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東莞業主可表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增設臨時停車
時間:2022-03-11 10:39:52  來源:樂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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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東莞市正式發布《東莞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辦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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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設施建設

業主可表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增設臨時停車場

對于市民群眾關心的物業管理區域增設臨時停車場,《辦法》第十二條作了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增設臨時停車場。

道路停車泊位

多種區域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辦法》明確規定,人行道、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雙向通行的車行道路路面實際寬度小于8米、單向通行的車行道路路面實際寬度小于6米的路段,單位和居住小區出入口兩側10米以內的路段等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對于居住區及其周邊停車設施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辦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設置夜間臨時道路停車泊位。

同時,《辦法》第四十七條明晰了具備條件的農村公路可以參照城市道路標準設置路邊停車泊位,并明確提出了農村公路路邊停車泊位設置的禁止性要求,為后續農村公路停車泊位劃設工作的開展提供合法性依據。

明確法律責任

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地鎖地樁等障礙物,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將予以處罰

《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經合法程序,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地鎖、地樁等障礙物或者搭建停車相關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違反本條規定,可以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辦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村(社區)停車管理

不得在城市道路、國道、省道和農村公路上設卡、攔截車輛或者設置障礙影響道路通行

《辦法》結合社會公眾、村(社區)工作人員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針對引發較大社會爭議的村(社區)停車管理問題作出規范,在第三十一條中明確限定了村(社區)停車管理不得在城市道路、國道、省道和農村公路上設卡、攔截車輛或者設置障礙影響道路通行。

同時,提出要探索推動村(社區)采取物業管理模式改善停車管理工作,并強調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社區)停車規范管理實踐過程中需履行屬地管理職能,承擔屬地主體責任。

停車收費管理

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規定,違法收費,重罰!

《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如應執行政府指導價,但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規定,違法收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對停車后不提供合法有效發票的,《辦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廢棄機動車停放

違法停放廢棄機動車,處罰并拖車

《辦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將廢棄的機動車停放在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公共場所,并對廢棄機動車的認定提供了依據。《辦法》第五十五條對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違法停放廢棄機動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拖移至指定的地點停放。

這些規定,將為實踐過程中廢棄機動車的處置提供解決對策。

來源:東莞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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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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