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8部門對2016年印發實施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實習的行為準則,為實習管理劃定了“紅線”。
修訂后的《規定》進一步強調了實習的性質并優化內涵和邊界。強調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適應數字時代職業場景、崗位形態的變化,重新界定實習分類,將“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統一為“崗位實習”;對符合條件的生產性實訓基地、廠中校、校中廠、虛擬仿真實訓基地等,可作為實習單位。
據介紹,為切實保障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規定》著眼實習全過程,針對關鍵節點,為實習劃出“紅線”、明確行為準則。
針對實習內容不對口的問題,《規定》要求,不得安排與專業無關的簡單重復勞動、高強度勞動,明確實習內容“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務,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針對強制實習的問題,《規定》進一步保障學生和家長的知情權,明確了所有學生參加統一組織的崗位實習均應當取得學生、學生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
中介機構介入實習賺取“人頭費”,是產生強制實習、付費實習的重要源頭,社會反映較為強烈。對此,《規定》明確實習三方協議必須由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署,重申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此外,《規定》進一步提出,保障學生在崗位實習期間按規定享有休息休假、獲得勞動衛生安全保護、接受技術技能指導等權利的要求。實習單位應給予學生適當的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記者 于忠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