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承認雙方勞動關系惹糾紛?這家私募收縮戰線卻被離職員工告上法庭!法院這樣判……
時間:2022-04-19 17:50:55  來源:引領外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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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北京中乾證融投資與李葳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據了解,北京中乾證融投資為李葳繳納社會保險,并自2020年8月起為李葳發放上一個月工資。中乾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力的女婿林勇與中乾公司簽過合作協議,由其團隊在深圳為中乾公司拉資金,李葳系團隊成員。

當市場行情不好時,中乾證融投資收縮戰線,雙方要終止合作時,卻因為離職導致的勞動爭議而對簿公堂。然而,中乾公司卻咬定雙方并非勞動關系,僅是一種“合作關系”。最后法院判決私募公司支付離職員工兩倍工資差額。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替私募公司展業,離職時中乾證融為何不承認勞動關系?

近期市場低迷,對于一些小型私募機構而言可謂是日子難過,甚至一些小型私募也徘徊在生存線附近。

4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則北京中乾證融投資與李葳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引起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關注,該判決書把一些小型私募機構的生存狀態披露在眾人面前。

判決書顯示,因中乾公司收縮戰線,與員工因離職導致的勞動爭議問題而對簿公堂。中乾證融投資一口咬定雙方并非勞動關系,僅是一種“合作關系”。

據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李葳自述2019年7月與中乾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力的女婿林勇建立合作關系。2020年6月林勇的資金鏈斷裂,裴力與其口頭協商后,于2020年7月入職中乾證融投資,月薪12000元。2020年5月~2021年2月期間,北京中乾證融投資為李葳繳納社會保險并自2020年8月起為李葳發放上一個月工資。不過雙方勞動關系于2021年2月28日解除,中乾公司向其支付了兩個月工資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

中乾證融投資認可林勇是裴力(中乾證融投資的法定代表人)的女婿、李葳月薪12000元、自2020年8月起為李葳發放工資以及雙方于2021年2月28日終止合作關系,但不認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并表示雙方系代發工資、代繳社保關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審中,中乾公司提供了林勇、裴力與李葳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合作協議》、證人證言證明中乾公司的上述主張。

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顯示:2020年7月2日,李葳與林勇就其報酬進行溝通,林勇稱“聽聽裴總的想法。我負擔不上了!”“只能讓裴總負擔了”。2021年2月28日林勇稱“……我們倆合作以來……在咱們在東方廣場的公司停辦后,在7月后于中乾的合作融資做項目,才將我們的關系掛靠到中乾……使我們與中乾合作失敗……”,李葳稱:“既然公司已于2月底與我解除勞動關系,希望公司3月1日能提供離職證明并調出社保……”,林勇回復“當初在深圳我們跟中乾是合作關系,你我的社保也屬于代繳……”。

2021年2月4日,李葳詢問裴力:“裴總,林勇讓我離職,我覺得挺突然的,我想再問問您的意思”,裴力回復“……由于公司管理規模大幅下降,加上去年投資策略與市場不符,導致產品凈值也不理想……決定收縮公司的戰線……非常感謝你對我和公司的支持與協助……”。2月10日李葳告知裴力“……既然公司讓我離開,我希望公司給我2n的補償,大家好聚好散,從七月份到現在一共是八個月……”,裴力表示同意。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判決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然而,對于李葳的離職,中乾公司咬定雙方并非勞動關系,只是一種合作關系。庭審中,中乾公司表示,公司經營范圍為私募基金,林勇與中乾公司簽過合作協議,由其團隊在深圳為中乾公司拉資金,李葳系該團隊成員,負責給中乾公司拉資金。李葳認可為中乾公司在深圳募集資金,但認為其系為中乾公司工作,受中乾公司管理。另查中乾公司曾向李葳出具委托書,委托李葳查閱、復制(2019)海仲案字第1063號案件的全套案卷;中乾公司曾為李葳制作名片、報銷發票。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中乾公司曾于2021年2月26日將蓋好章的勞動合同交給李葳,讓李葳簽字后返還,但李葳至今未返還該勞動合同。李葳表示,因為該合同讓其補簽至2020年7月,所以李葳沒有簽字。對此李葳于2021年3月9日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并且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400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6620.64元。

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裁決書,確認雙方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另外一審法院也認為,雙方均認可李葳每月報酬12000元且李葳為中乾公司提供股票募集、融資工作。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中乾公司為李葳繳納社會保險、發放勞動報酬,李葳提供的勞動內容也是中乾公司的業務組成范圍部分,中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裴力決定李葳的在職時間及是否支付離職補償,故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另外中乾公司雖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系代發工資、代繳社保關系,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因中乾公司自認自2020年8月起向李葳支付7月份工資、雙方關系于2021年2月28日終止,故法院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中乾公司認可其于2021年2月26日要求李葳簽訂勞動合同,李葳自述因系倒簽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故未簽訂,中乾公司亦表示不清楚勞動合同期限,故中乾公司應支付李葳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雙方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二審法院認為,中乾公司以李葳與林勇之間系雇傭關系、其公司系代發代繳李葳的工資及社會保險為由上訴否認其公司與李葳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客觀事實均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故一審法院據此認定雙方之間成立勞動關系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中乾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