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豐銀行西安分行違法被罰 信貸經營行為不規范等
時間:2023-08-01 12:45:45  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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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日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陜西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陜銀保監罰決字〔2023〕21號)顯示,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信貸經營行為不規范,貸款附加不合理條件;減費讓利政策執行不到位,違規收取信貸資金受托支付劃撥費。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陜西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對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處以罰款33萬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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