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長春。姜先生的丈母娘在4S店買了一臺沃爾沃XC60作為代步車,結果在提車當天上牌的路上,4S店的銷售開車時刮了一下,姜先生認為4S店應該退車或者換車,但銷售卻表示自己很冤枉!
因工作調動的原因,姜先生的丈母娘從黑龍江大慶被調到長春工作,原本從定車到提車,一直都比較順利,但是在4S店辦完提車手續后,打出臨牌準備去車管所上牌的路上出了意外,4S店的銷售在開車的過程中意外發生刮蹭,好好的新車,自己還沒開呢,就被撞了,這讓姜先生一家人無法接受。
因為這樣一場意外,當天牌照也沒法辦理了,只能把車再開回4S店,銷售的意思是讓姜先生正常走保險,把車子噴一下。但姜先生認為,這是一臺新車,只接受換車或者退車。
【資料圖】
姜先生帶著記者來到4S店,想要討回一個說法,但是雙方對于這件事的經過,卻給出了不同說法。
根據車主描述,在買車前銷售承諾會幫忙辦牌照,在提車當天,也是直接開門坐到主駕駛的位置開車,所以這件事與他們無關。
但銷售卻表示,當時車主帶了一名男士,應該是一名司機。在出發前,車主就讓銷售開車,然后還和那位男士說:看她怎么開的,你學著點。
由于兩人各執己見,而且車上也沒有行車記錄儀,當時到底發生了什么,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有一方說了謊,或者說是做了隱瞞。
最后雙方經過一番協商,4S店并沒有退車和換車,而是答應車主修補車衣及車漆,并另付5000元代金券的賠償。姜先生一家人同意了。
在現實生活中,類似的情況并不多見,但只要被自己撞見了,無疑是一件糟心的事。所有人買新車,去提車都是開開心心的,結果在別人手上被撞了,換成誰都開心不起來。不過最重要的,是車子是否完成了交付,這決定了后期責任劃分和索賠。
根據《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從法律角度來看,車主在4S店辦理提車手續,驗完車,交了錢,開出發票,購車的流程也就結束了,車子的歸屬權已經屬于車主。
但是,如果4S店的合同約定,上牌由4S店員工來駕車,那車輛就還沒有實際交給車主,車輛的毀損和滅失的法律風險,都由4S店承擔!
所以說,這件事的重點,是雙方當初如何約定的,以及車主是否交了上牌的費用。如果只是“上牌費”,那這個概念是比較籠統的,銷售開車帶著去上牌,銷售陪同去辦理上牌業務。都是上牌,但是意義卻不同。
好在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不然真的追究起來,這件事會浪費不少的時間和精力。不過在這里還是要提醒大家,從客戶的角度來看,和4S店或者銷售的約定,一定要落實在書面上,以免空口無憑。而從銷售的角度出發,做好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是自己的責任就要承認,但如果是“幫忙”,就要考慮好心辦壞事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