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辦法共六章49條,對保險銷售前、中、后的行為規則做出全面、系統性規范。值得關注的是,管理辦法擬要求對保險產品和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管理。業內人士表示,此舉符合人們對保險需求不斷升級的時代發展趨勢,有利于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提升保險銷售人員素質,以及改善保險行業形象。
產品、人員等分級管理
根據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產品的結構復雜程度、保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產品進行分級。
同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在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臺優勢推動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的基礎上,應當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根據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平、品行狀況等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并與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產品。
“簡而言之,就是不同等級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不同等級的保險產品。”北京聯合大學管理學院金融學教師楊澤云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保險需求不斷升級,且呈多元化態勢,從以前的保險保障轉向保險保障、保險理財、保險投資甚至財富傳承等。這些保險產品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復雜性和風險性,需要銷售人員具有相當的知識技能、專業素養和道德水平。同時,從保險銷售誤導投訴中可以發現,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變額年金保險等高等級、復雜的新型保險產品的銷售誤導投訴比例較高,糾紛也較多。
楊澤云繼續表示,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對保險產品和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管理,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既減少銷售誤導和糾紛,也能更好地服務消費者。此外,對銷售人員進行分級管理,也促使低水平從業人員為了銷售更多產品而不斷學習,進一步提高素質,從而改善并提升保險行業形象。
銷售監管趨嚴
在過去多年依靠人頭換保費的粗放式發展模式下,保險銷售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保險銷售亂象頻發,成為制約國內保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頑疾。中國商報記者梳理相關政策了解到,從2020年開始,監管部門就開始加強對保險銷售行為的治理,對銷售人員進行分級管理的監管進程逐步推進。
2020年5月,銀保監會在《關于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中提出,支持行業推進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工作;2021年底,銀保監會下發《人身保險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險機構應建立實施銷售人員分級管理制度,對銷售人員進行分級管理;2022年4月,銀保監會下發《人身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再次提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照保險業協會發布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標準,建立保險銷售人員分級管理機制,對保險銷售人員實施分級管理;而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已研究形成《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體系建設規劃》,原則上將銷售能力資質由低到高劃分為四個等級,第一、二、三等級僅為保險產品銷售能力資質,第四等級為保險產品及相關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能力資質。
一位在北京地區執業的壽險代理人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保險營銷人員規模相對龐大,且素質參差不齊,進行分級管理對保險公司來說是一項不小的挑戰,也需要一定時間。特別是在保費增長承壓和銷售人力規模下滑的當下,會進一步加大保險公司增員和留人的壓力。不過從長遠來看,分級管理有利于對保險營銷員進行精細化管理,提高營業質量,對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有利。
除了擬對保險產品和銷售人員均要求分級管理,管理辦法還擬從多方面規范保險銷售行為,如保險機構應建立保險銷售宣傳管理制度,不得有虛假、夸大宣傳,炒作“限售、限時、限量”等行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對銷售人員發布的銷售宣傳信息進行事前審核及授權發布;嚴禁強制搭售保險產品,全面實施可回溯管理,代理人不得代繳保費等。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后續以管理辦法為基礎,還將陸續出臺分領域實施細則,全方位、系統化規范保險銷售行為。(記者 王立芳)